東北網6月12日訊(記者 趙紅星) 日前,大慶一商務公司管理系統遭到黑客攻擊造成惡劣影響,警方調查發現該公司因未落實網絡安全等級,不履行網絡安全保護義務被予以罰款處罰。大慶網警就此案例為大家帶來普法信息。

2020年5月26日,大慶市一商務有限公司集中監控管理系統遭到黑客攻擊造成惡劣影響,大慶網警接到通報後立即開展調查。經查,該公司未落實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未制訂網絡安全事件應急處置預案,技術保護措施嚴重缺失。
6月5日,大慶市公安局高新區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對該商務有限公司予以罰款一萬元,對公司主管人員張某予以罰款五千元的處罰,並責令該公司限期整改,落實網絡安全等級保護措施。
警方普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國家實行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網絡運營者應當按照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保障網絡免受乾擾、破壞或者未經授權的訪問,防止網絡數據泄露或者被竊取、篡改:
(一)制定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定網絡安全負責人,落實網絡安全保護責任;
(二)采取防范計算機病毒和網絡攻擊、網絡侵入等危害網絡安全行為的技術措施;
(三)采取監測、記錄網絡運行狀態、網絡安全事件的技術措施,並按照規定留存相關的網絡日志不少於六個月;
(四)采取數據分類、重要數據備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十六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網絡,是指由計算機或者其他信息終端及相關設備組成的按照一定的規則和程序對信息進行收集、存儲、傳輸、交換、處理的系統。
(二)網絡安全,是指通過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對網絡的攻擊、侵入、乾擾、破壞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網絡處於穩定可靠運行的狀態,以及保障網絡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
(三)網絡運營者,是指網絡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網絡服務提供者。
第五十九條規定網絡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網絡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絡安全等後果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網絡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絡安全等後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