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6月15日訊(記者 佘雨桐) 15日,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集中開展防范非法集資宣傳活動,發布李某、初某集資詐騙案典型案例。
2013年5月,被告人李某、初某經預謀,在哈爾濱市成立向公眾吸收存款的理財公司,由李某負責公司的財務和貸款單,由初某負責整個理財進款單,初某享有整個理財總額24%的收益。2013年7月,李某冒用宋某梁的身份注冊成立了黑龍江某財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李某在該公司化名為『丁總』,以公司財務主管的名義實際掌控公司整體業務;初某擔任該公司事業一部經理,實際掌控公司理財部(所有進款項)。
李某聘用張某君為公司總經理,下設四個部門:事業部負責人初某、財務部負責人路某、貸款部負責人賈某(另案處理)、行政部負責人徐某(另案處理)。在社會上招收業務員,通過多家媒體做廣告宣傳,以虛假的P2P經營模式、高於銀行利息為誘餌公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經鑒定,2013年9月至2014年4月向社會公眾249人非法吸收存款總計55 350 000元,反息金額為299 199.13元,返本金額為7 820 000元,被害人實際損失金額為47 230 800.87元。期間,李某將公司大量資金用於償還個人欠款和個人揮霍總計15 364 782元;初某將非法集資款的24%作為提成款個人支配並非法佔有,總計5 963 612元,以個人名義非法向8名投資參與人介紹、出售理財,非法吸收存款2 340 000元,造成被害人損失1 890 000元。
經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初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以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集資詐騙罪。本案是共同故意犯罪,二被告人均是主犯。法院依法認定李某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與前罪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5萬元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75萬元;認定初某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與前罪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5萬元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5萬元;在案扣押的贓款9 146 350.47元按比例發還被害人;李某、初某共同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38 371 605.53元。(李某和初某於2015年11月因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判處八年至七年不等有期徒刑)
據了解,集資詐騙的投資人多為老年人和低收入群體,他們損失的往往是用於治病、養老的積蓄,這些錢對投資人的生活影響十分巨大,也可能給社會造成不穩定因素。在審理本案的過程中,公安機關做了大量的工作,扣押贓款900多萬元、多套被告人的房產及商場的攤位,香坊區處非辦將上述扣押財產按比例發還各投資人。在懲治犯罪的同時也最大限度地為投資人挽回了經濟損失,收到了良好的社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