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7月17日訊(記者 佘雨桐)17日上午,哈爾濱市南崗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王某國等人惡勢力犯罪案件,該案審理及宣判均采用遠程提訊方式進行。


南崗區法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5月至2019年3月間,被告人王某國利用夜班出租車多在繁華的酒吧門前停靠等客的規律,在哈爾濱市南崗區拿鐵酒吧、奧斯卡酒吧、純K酒吧、BBR酒吧、K2酒吧、卡斯摩酒吧門前劃分區域,以向部分酒吧交『承包』費的方式,私自設置『場站』區域,糾集被告人錢某、於某輝、孫某波等人形成惡勢力,采取言語恐嚇、辱罵、別車等暴力或軟暴力手段擾亂出租車正常經營秩序,致使出租車司機產生恐懼心理,被迫向王某國等人交納每月300元的『場站』費。作為酬勞,王某國免除錢某等三人的『場站』費,並向其發放補貼。
南崗區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國、錢某、於某輝、孫某波多次以惡勢力名義對出租車司機實施敲詐勒索行為,其中,王某國情節特別嚴重,錢某、於某輝、孫某波情節嚴重,嚴重擾亂正常出租車行業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其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王某國與錢某、於某輝、孫某波分別構成共同犯罪,被告人在犯罪過程中積極參與,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按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應對王某國本人及其與錢某、於某輝、孫某波所獲贓款予以追繳。本案扣押的135800元及王某國的親屬代為退賠的450025元應返還給被害人。被告人王某國、錢某、於某輝、孫某波認罪認罰,積極退賠被害人損失,可以從寬處罰。
南崗區法院依法以敲詐勒索罪判處王某國、錢某、於某輝、孫某波十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並處人民幣五萬元至一萬元不等罰金。追繳被告人王某國違法所得人民幣450025元、已扣押涉案酒吧違法所得人民幣135800元返還給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