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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放棄探望權 法院:協議部分無效可探望
2020-07-17 20:47:39 來源:東北網  作者:付建國 佘雨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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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光新聞

  東北網7月17日訊(付建國 記者 佘雨桐)大慶市謝先生與董女士協議離婚,約定謝先生放棄孩子探望權,可是離婚一年多謝先生後悔了,放棄部分是否有效,是否可再行使探望權?近日,黑龍江省大慶市高新區人民法院對一起探望權糾紛案件進行了公開宣判,判決謝先生於判決生效後每月第一周、第三周周五放學後可將小謝接回共同生活,並於次日下午5時前將小謝送回被告董女士處;每年國家法定節日及學校的寒暑假期間,謝先生均有一半時間可將小謝接回共同生活。

  據了解,董女士與謝先生原是夫妻關系。二人經他人介紹相識,並於2010年10月登記結婚。婚後雙方感情尚可,並於第二年婚生一子小謝。但後來因生活瑣事常發生爭執,甚至毆打。2018年5月,二人到民政部門協議離婚,協議約定婚生子小謝隨母親董女士生活,費用由董女士自擔,謝先生無需支付撫養費,並自願放棄對孩子的探望權。

  離婚後一年多,謝先生按照合同的約定,未看望孩子,但隨後由於想孩子,其便多次聯系前妻董女士,要求探望孩子,但均遭到對方的堅決拒絕。無奈之下,2020年5月初,謝先生將前妻董女士訴至大慶高新區法院,要求每周周六上午9時可以將兒子小謝接回家,次日上午9時前再送回至被告處,國家法定節假日及寒暑假期間,享有與小謝共同相處假期一半時間的權利。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可見,探望權的中止與否,需要當事人提出請求,然後由法院依法作出,且還得在特定的條件下,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法院纔可作出暫時停止對方探望權的行使。本案中,謝先生作為小謝的父親,在協議離婚中約定了『謝先生自願放棄探望權』,但該協議部分剝奪了其法定權利,屬於無效條款。因此原告謝先生要求探望婚生子小謝的請求,依法應予准許。但對小謝的探望時間和方式,應當本著有利於小謝學習生活的原則進行妥善處理。據此,法院遂判決謝先生於判決生效後每月第一周、第三周周五放學後可將小謝接回共同生活,並於次日下午5時前將小謝送回被告董女士處;每年國家法定節日及學校的寒暑假期間,謝先生均有一半時間可將小謝接回共同生活。

  判決後,經法官再次釋明,原、被告均服判息訴。

  法官說法: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父母仍有撫養和教育未成年孩子的法定義務。探望權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系、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其涉及到未成年子女切身利益的權利義務內容,屬於法定的權利,離婚雙方不能任意處置,即使離婚雙方在協議中明確約定一方放棄探望權的,其仍享有要求探望子女的權利。即使約定有關放棄探望權的條款,但其仍享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對此約定無效。

責任編輯:李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