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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怒』一時爽,可結果呢?
2020-07-22 21:46:52 來源:黑龍江法院網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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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3月17日下午,宋某與彭某在哈爾濱市南崗區西大直街駕駛車輛行進過程中,因相互別車問題,行駛至某賓館門前,雙方發生口角、引發爭執,繼而發生廝打。經診斷,彭某為頭面部軟組織挫傷。另經鑒定,宋某鼻骨骨折,被評定為輕傷二級。

  公安部門對宋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並處五百元罰款的治安行政處罰,對彭某轉為刑事案件處理。

  宋某對公安部門作出的治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向哈爾濱市南崗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治安行政處罰決定。

  哈爾濱市南崗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宋某與彭某在駕駛車輛行進過程中,因相互別車問題引發糾紛,存在相互辱罵、爭執,繼而雙方發生肢體衝突,結合調查詢問筆錄、傷情診斷書等證據材料,宋某在爭執過程中存有辱罵他人誘發衝突的行為,存有一定過錯,且造成彭某受傷的後果,違法行為人應對自己不理智、違法打人的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公安部門綜合考慮事情的起因及彭某的傷情、案件情節及違法後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對宋某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符合法定程序,處罰結論並無不當。因此,宋某主張撤銷南崗分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故判決駁回宋某的訴訟請求。

責任編輯:郭麗穎

【東北網專欄】黑龍江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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