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當前的位置 : 東北網  >  東北網黑龍江  >  社會萬象  >  法治聚焦
搜 索
帶走『離家出走』的寵物狗被告 法院:駁回原告起訴
2020-07-23 19:07:37 來源:東北網  作者:那娜 佘雨桐
關注東北網
微博
Qzone
極光新聞

  東北網7月23日訊(那娜 記者 佘雨桐)近日,雞西市滴道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關於寵物狗走失引發的糾紛案。

  2020年4月22日,原告趙某發現自家寵物犬不見,於是在經營的商鋪附近尋找,約一個小時,尋找未果,便撥打了110報警電話,經雞西市公安局雞冠區分局向陽派出所乾警調取監控錄像發現,涉案犬當日8時46分出現在原告經營商鋪10多米遠的公共區域,並在兩車間停留,8時50分許,被告郝某駕駛的車輛在距離涉案犬約4—5米停下,被告下車到該犬身邊查看後返回,8時56分,涉案犬上了被告的轎車。9時50分,被告駕駛車輛離開。

  確認被告車輛將涉案犬帶走後,在公安機關配合下,原告於當日11時50分找到被告將愛犬取回。

  原告認為被告偷走其愛犬,為了尋找愛犬,其經營的商鋪不能正常營業,已造成經濟損失3000餘元,故訴至法院。

  法院經調查,2020年4月22日8時46分,被告駕駛車輛送單位同事到涉事地附近辦事,發現4-5米處一寵物狗停留在兩臺車之間,因當日剛下完雨,被告上前查看後回到車內,隨後寵物狗來到被告車旁,被告打開車門後,寵物狗上車,因無人認領,被告在同時辦完事後,便於9時50分駕車離開。當日11時51分,被告借用朋友手機在朋友圈內發布了尋找丟失寵物狗主人信息。11時54分,原告聯系到被告。

  2020年6月1日,雞西市公安局雞冠區公安分局向陽派出所向原告下發了不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的治安報警回執。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主張應提供證據,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事實主張,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本案中,原告以被告偷走寵物犬,侵犯其財產權,為尋找愛犬其經營商鋪不能正常營業,造成經濟損失3000元為由,要求被告賠償並賠禮道歉。原告所出示的證據,均不能有效證實被告實施了盜犬行為,即侵犯了原告財產權,也不能證實原告當日不能正常經營店鋪是被告造成的。

  相反,原告出示的證據卻正是原告所飼養的寵物犬,因無人看護長時間停留公共場所的事實。且被告在拾得涉案犬後及時在朋友圈中發布尋找犬主人信息,又在原告來詢後及時將犬交還,已盡到了相應義務,其行為不構成侵權。

  綜上,判決駁回原告趙某的訴訟請求。

責任編輯:王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