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8月28日訊(記者 安澤 霍梟涵) 28日,省政府新聞辦舉行《黑龍江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條例》新聞發布會。會上,黑龍江省農業農村廳負責人就相關情況回答了記者提問。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歸哪個部門監管?
《黑龍江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五條明確規定,縣級以上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指導和監督管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的具體工作。農村經濟服務機構負責對監事和會計人員的指導培訓,以及為組織登記管理、成員備案、資產和股權管理等提供服務。
村經濟合作社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有什麼區別?
一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公有制性質的組織,它是由過去的人民公社、生產大隊、生產小隊演變而來的。而農民專業合作社是由農民自發組成的非公性質的組織。二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具有明顯的社區性,成員一般都是居住在本村的農民,而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不受地域限制,入社自願,退社自由。第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具有唯一性,不能同時作為同一層級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而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可以加入多個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
《條例》對集體資產管理做了哪些新規定?
在資產形成方面,明確規定政府撥款形成的農村資產歸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為了防止資產流失,對固定資產報廢、各類資產盤虧和壞賬處理,設定了嚴格的核准和備案程序;為了防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債務風險,規定不得違規舉債興建基礎設施或公共服務設施,不得為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組織和個人提供擔保;為了實現資產運營價值最大化,規定較大數額的資產處置,要通過公開的農村集體產權交易平臺進行競爭交易等。
《條例》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確認做了哪些原則規定?
一是明確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確認的三條主要原則,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統籌考慮戶籍關系、土地承包關系、與集體經濟組織利益關系等因素,在民主討論的基礎上,對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身份進行確認』。二是規定了成員身份的唯一性。一個人只能是同一個層級的一個集體經濟組織登記為成員。三是規定了登記備案制度。《條例》規定了成員身份確認結果要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登記,報縣級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四是縣域內確認標准一致。《條例》規定『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的指導意見』。
《條例》對集體資產股權設置是如何規定的,成員股權是否可以轉讓?
《條例》明確規定我省集體資產股權設置分為集體股和成員股兩種。是否設置集體股以及集體股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股權的具體比例,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民主討論決定。集體股的收益主要用於發展集體經濟、社會保障支出、必要的公益性支出和增加集體積累以及處置遺留問題、化解村級債務。《條例》規定:『成員股份可以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轉讓,也可以由本集體經濟組織贖回』,不允許在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流轉,主要是防止外部資本侵佔,改變集體經濟組織的公有制性質。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今後在發展經濟方面有何優惠政策?
《條例》中明確了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規定了政府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結合實際,制定發展農村集體經濟的政策措施』。二是明確了兩個優惠政策。《條例》第七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享受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小組代行其職能時期的優惠政策,享受本省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制定的優惠政策』。三是表彰獎勵。《條例》第八條明確『對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