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知道販毒是犯罪
但是我沒販毒也沒吸毒
只是一個哥們在我家裡吸毒
怎麼,這也犯罪啊?
抓我乾啥?』
近日,齊齊哈爾市龍沙區法院
在審理一起案件時
被告人這樣問法官
法官一聽
知道又碰到一位『法盲』
看來有必要和大家嘮嘮
關於『容留他人吸毒』的問題
董某與李某是朋友。董某稱自己毒癮犯了,因怕被人發現,想去哥們兒李某家裡吸毒。李某並不知曉容留他人吸毒是犯罪行為,出於『哥們』義氣同意了董某的請求,容留董某多次在家中吸毒。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為他人吸毒提供場所,其行為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李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願認罪,可以從輕處罰。法院判決被告人李某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無獨有偶
近日,大慶高新區法院
也審理了一起類似的案件
被告人齊某同樣在家
容留自己的朋友吸毒
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齊某在其租住的日租房內,容留了朋友林某、姜某、湯某三人吸食冰毒。公安機關對齊某等四人尿液檢測,檢出甲基苯丙胺及其代謝物成分。被告人齊某於4月17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法院認為,被告人齊某容留他人吸食冰毒,其行為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應予懲處。據此,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條: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第三百五十七條:本法所稱的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毒品的數量以查證屬實的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數量計算,不以純度折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的規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處罰: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內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內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過行政處罰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向他人販賣毒品後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並向其販賣毒品,符合前款規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條件的,以販賣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數罪並罰。
容留近親屬吸食、注射毒品,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
明知他人吸毒
仍為其提供吸毒場所的
即使沒有任何牟利
只要達到標准依然構成犯罪
要被追究刑事責任
小編在這裡奉勸各位
珍愛生命,遠離毒品
把握分寸,謹慎交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