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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說法典 | 出於好心讓人搭車,出車禍了反被索賠幾十萬!怎麼辦?
2020-10-21 14:47:28 來源:黑龍江法院網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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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私家車越來越普遍,搭便車的情況也越來越多。本來是好意,,可一旦發生事故,就會因為如何承擔責任引發糾紛,各方爭議頗多,那麼,民法典對此是如何規定的呢?

  丹東市某林場職工胡先生,出於好意開車上班時搭載了順路的同事,可是沒想到,路上出了車禍,造成多人受傷,其中劉某傷勢較重。經交警部門認定,胡先生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劉某向胡先生索賠各項損失合計27萬餘元。

  胡先生大呼冤枉,自己沒收同事一分錢,搭載同事純粹出自好心,結果卻面臨巨額賠償,從情理角度有點說不通,自己難道不應該免賠嗎?

  司機好心無償提供便利,乘客受損應該自負還是司機負責?司機單純的助人為樂,最後可能會攤上官司,這難免會讓人產生質疑:司機明明沒收費,為什麼要為乘客負責。有人認為,如果司機負全責,以後好心人會越來越少;也有人認為,是否會出現事故,與司機本身有很大關系,即使是無償的,乘客上車後,司機就有責任保障行駛安全,出現事故司機應該負一部分責任。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四級高級法官於瑩

  好意同乘是好意施惠的一種,在民法典頒布之前,國家法律對此沒有明確規定,但近些年來,隨著機動車行業的迅猛發展,很多人都購入機動車,朋友和同事之間相互搭車,這個情形非常常見,所以就湧現了這樣大量的案例。

  好意同乘說到底是善良地為他人提供幫助的行為,而且在這個過程中,駕駛人也不收取任何報酬,駕駛中的風險不能讓駕駛人全部都承擔,所以民法典規定好意同乘,要適當減輕駕駛人的賠償責任。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四級高級法官於瑩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規定了好意同乘規則,具體內容是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駕駛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滿足好意同乘,也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點,被搭乘的機動車需要是非營運機動車,那營運的機動車不構成好意同乘,像大型超市、酒店有一些免費班車,這個情形屬於以營利為目的,這個時候不構成好意同乘;第二點就是駕駛員是善意,而且是無償的,不索取任何費用的,實踐中,會出現搭乘人出於好心,表示感謝的情況下,給駕駛人買一些飲料、香煙、請客吃飯等基於朋友之間的,這個也都屬於好意同乘情形;第三點就是搭乘人,要基於駕駛人的同意,否則偷乘機動車行為是不構成好意同乘的。

  丹東市中院對胡先生的案件公開開庭審,胡先生稱自己是應劉某要求,在無償的情況下搭載劉某的,屬於『好意同乘』。事故發生純屬意外,他也在第一時間施與救助,並墊付了醫療費,應酌情減輕其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後認為,互幫互助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法律應當倡導民事主體積極從事互幫互助的民事行為,鼓勵民事主體互謙互讓,本次搭乘為『好意同乘』,可減輕胡先生在本案中的民事責任。鑒於胡先生在駕車中亦存在過錯,未履行保障乘客安全的義務,法院酌定減輕胡先生30%的賠償責任。故胡先生應當對劉某的損失承擔70%的賠償責任,且無需承擔對劉某的精神損害賠償。最終,二審判決胡先生還應賠償劉某148114元。

  民法典中新增的好意同乘條款,填補了立法空白,為善意搭乘人減輕了責任,助力了互幫互助的社會風尚。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四級高級法官於瑩

  更好地鼓勵人們團結互助,也明確了駕駛人即使無償搭乘別人的車,也要對別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這樣的規定充分彰顯了民法典作為社會的基本法,是民族精神和時代精神的立法表達,可以使社會主義的核心價值觀通過立法更加深入人心。

  好意同乘是善意地為他人提供方便的一種行為,且駕駛人不收取任何報酬,所以不能將駕駛風險讓駕駛人一方全部承擔,但好意地無償搭載他人,對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也負有一定注意義務,不能因為馬虎大意導致他人損害。(完)

責任編輯:郭麗穎

【東北網專欄】黑龍江省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