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能開車嗎?答案當然是不能!近日,雞西市滴道區,就有這麼一個『熊孩子』,尚未成年,無證駕駛,造成交通肇事。
2019年6月23日,王某駕駛摩托車,沿雞西市滴道區中興街由南向北行駛,當行駛至中興街與建華路路口處左轉彎時,與李某駕駛的轎車相撞,造成王某左脛腓骨下段骨折、多處挫傷,王某在雞礦醫院住院治療31天,花費醫藥費5萬餘元。經交警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王某與李某負同等責任。
這本是一起再常見不過的交通肇事案件,但是不平常的是肇事人李某的身份,他竟然還未成年。肇事車輛系於某臣所有,事發時,於某臣正在肇事車輛副駕駛教李某駕車。本案被告李某在發生交通事故時年僅17歲,是一名在讀學生,無經濟收入來源,在未取得駕駛資格的情況下駕駛機動車,屬於無證駕駛,撞傷他人,應對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
為了減少雙方訴累,使原告盡快得到賠償,不耽誤治療,雞西市滴道區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應原告申請對原告是否構成傷殘等級進行了鑒定。後經法官耐心的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李某的父母提出賠償王某損失48000元,原告表示同意並放棄其他訴訟請求,雙方無其它爭議,案款已當庭付清。
本案涉及四個被告:肇事者李某,其父李某新,其母於某,車輛所有人於某臣。交通事故的肇事者李某在出事時為未成年人,無任何收入來源,因此,李某的民事責任應由其監護人和李某承擔。車輛所有人於某臣在明知李某尚未成年且沒有駕駛證的情況下,仍允許其駕駛機動車,在主觀上具有過錯,故也要對該事故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第一千二百零九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