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就一晃神兒,掛錯擋了
沒想到導致這麼嚴重的後果
我對不住李大哥
對不住他的家人』
庭審現場
王某痛哭流涕,悔不當初

案情回顧
王某與李某
是共事十餘年的同事
兩人不僅是工作上的好搭檔
更是生活上的摯友
2019年9月28日
王某在公司院內
開鏟車載著李某進行生產作業
在鏟車要開到廠區大門前時
因大門緊閉
王某需掛空擋停車
但他一時疏忽大意
錯掛到了倒擋上
因慣性車身抖動
李某被甩下鏟車
鏟車左側前車輪軋到了李某身體
王某察覺到不對時
便立刻下車查看
可為時已晚
李某當場死亡
法院判決
杜爾伯特縣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圍外駕駛機動車,因操作不當,致乘車人李某從車上跌落,被車碾軋致死,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杜爾伯特縣法院判決被告人王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
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第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
事故出於麻痺
安全來於警惕
大家要吸取慘痛教訓
樹固安全意識
切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