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大伯的遺產,你怎麼還扣著不放呢?』
『小伙子,不是我們扣著不給,你作為張大爺的侄子,根本就沒有繼承權啊。』
『我大伯一輩子沒結婚,無兒無女,唯一的親人就是我爸。我爸臨去世之前還惦記著他呢!我是我爸唯一的親兒子,是我大伯唯一的親侄子,這麼近的血緣關系,你們說我沒有繼承權?』
老人無兒無女,弟弟也早他幾年離開了世界,身後留下的遺產該由誰來繼承成了個難題。唯一的侄子來爭大伯的遺產,身份卻也顯得有些尷尬,因為按照繼承法中的規定,遺產的繼承是需要遵循一定的順序,而侄子的身份卻偏偏就在這個規定的繼承順序之外。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新增了下列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的范圍擴大到了被繼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關於代位繼承的有關規定,我們一起看看法官怎麼說: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法官李丹華

民法典新增的該款規定,將兄弟姐妹納入被代位人的范圍,可以保障私有財產在血緣家族內部的流轉,減少產生遺產無人繼承的狀況,同時促進親屬關系的發展,加強親屬之間的交流與溝通,還能引導人們重視親情,鼓勵親屬間互相扶助、養老育幼、共同守望。(完)
責任編輯:郭麗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