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2月16日訊 不知從何時起,在大多數人的傳統觀念裡,有了房子,纔算有了家,沒有房子就沒有歸屬感,沒有房子更不要提結婚了。結婚時的一句『你愛我,就在房產證上加上我的名字』,更是成為現代人檢驗真愛的重要標准。
然而,如果有一天感情破裂,曾經相愛的兩人選擇以離婚的方式來結束這段感情,分割財產則成為必然。在眾多財產糾紛中,圍繞房產而產生的糾紛尤為突出。
近日,讀者李女士向本報諮詢,她與丈夫離婚後,雙方協議將唯一的房產留給了年幼的兒子,不想對方竟要求她交取暖費與物業費。那麼,這筆費用到底該由誰來交?離婚後,又有哪些常見的房產分割糾紛呢?
房屋取暖費引糾紛
都說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然而,面對種種不可預見的矛盾,許多夫妻最終無法攜手到白頭。
李女士與丈夫結婚多年,雙方還育有一個年幼的兒子。但小家伙的到來,並沒有讓這段婚姻延續多久。二人在孩子兩歲的時候,選擇了離婚。
據李女士講,離婚的時候,雙方也沒有什麼糾紛,只有一處100多平方米的房產,是二人在婚後共同出資買的,至今還有貸款,雖已離婚,但還是由兩人來共同償還貸款。
至於離婚後房子該歸誰所有,李女士當時與孩子的爸爸進行了協商。兩人最終達成共識,房子留給孩子,在孩子年幼時,房子先不辦理過戶手續。
李女士告訴記者,離婚後,孩子的父親強烈要把孩子留在身邊,她同意了。隨後,她搬離了原本的家,由前夫帶著孩子在那裡生活。
轉眼間,孩子漸漸長大,開始在家附近上幼兒園,可孩子的爸爸由於工作繁忙,加上孩子又特別想媽媽,於是,李女士為了照看孩子,又搬了回來。
李女士稱,她住的地方離孩子的幼兒園特別遠,來回走不方便,為了孩子,只得又搬回原住處,但她與前夫是分屋居住,各吃各的,並沒有過多的交集。
然而,沒過多久,前夫就找到了李女士,告訴她今年的取暖費和物業費,需要她來交。李女士聽後,既生氣,又不解,雙方簽協議時,房子由前夫和孩子居住,她也搬離了。當下也是為了照顧孩子,纔會搬回來居住,怎麼還會由她來承擔這些費用呢?
如居住需承擔部分費用
那麼,針對這突如其來的費用,李女士該不該交呢?記者諮詢了律師。
鴻大律師事務所律師秦嵐告訴記者,像李女士這種情況,雙方雖已離婚,但還都是房屋的共同所有人。同時,雙方簽訂婚後協議,房子由孩子及其父親居住,李女士搬離。
從上述條件來看,李女士是否需要付取暖和物業費,需要考慮的是她是否在那裡居住。
如果李女士住在那裡,就需要與前夫共同承擔這些費用。如果不在那裡居住,按照婚後的雙方協議,這些費用需要由實際使用者也就是孩子的父親來付,李女士則不需要與其共同承擔。
四種常見房產分割糾紛
離婚時,房子是最易產生糾紛的因素。那麼,有哪些因房產產生的法律糾紛,需要大家了解和注意呢?
一、承諾贈與對方房產,贈與方能否反悔?
根據相關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處理。
現實生活中,戀愛中的男女為了取悅對方,許諾將自己的房產贈與對方,而隨著感情破裂而反悔,贈與方能否撤銷贈與?按照規定,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可以按照合同法相關規定處理。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也就是說,除了特殊情況以外,一般情況下,房屋贈與都必須要到房屋變更登記以後纔能生效,如果沒有變更登記,贈與方是有權撤銷贈與的。
對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婚內贈與,由於夫妻財產原則上為共同共有,司法解釋將條件設定為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這在實踐中應予以注意。
二、一方父母出資購買,是否屬於共同財產?
根據相關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在我們國家,兒女結婚,父母為子女出資購買婚房的情況非常普遍,房子是家庭的重要財產,有的父母傾其大半輩子積蓄為子女購買了一套房子。
按以前的規定,夫妻婚後購買的房子,不管登記在哪一方的名下,不管是誰出的錢,都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這些年來離婚率呈上昇趨勢,父母傾其所有給子女買的房,如果離婚時一概將房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勢必違背了父母為子女購房的初衷和意願,也侵害了出資購房父母的利益,對出資一方的父母來說很不公平。
根據規定,婚後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產,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三、按揭貸款購房,離婚時房產歸誰?
根據相關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同時,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離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一個焦點問題,如果僅僅機械地按照房屋產權證書取得的時間作為標准,劃分按揭房屋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或者是婚後夫妻共同財產,可能出現對一方顯失公平的情況。
對此,相關法律明確規定:一方在婚前已經通過銀行貸款的方式向房地產公司支付了全部購房款,買賣房屋的合同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購房合同確認給購房者的全部債權,婚後獲得房產的物權只是財產權利的自然轉化,故離婚分割財產時將按揭房屋認定為一方個人財產相對比較公平。
四、婚前按揭購房婚後共同還貸,房產增值部分歸誰?
根據相關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在現實社會中,結婚前一方貸款買房,結婚後雙方共同還貸的情況十分普遍。一般情況下,是男方提供住房,女方陪送嫁妝。房產登記在男方名下,婚後夫妻共同還貸。
如果若乾年後一旦離婚,共同使用的嫁妝可能損耗了,但房產作為家裡最值錢的部分可能增值。如果對此不予考慮,對婚後參與還貸的房產增值部分不做分割,則顯失公平。
根據規定,在離婚財產分割時,應考慮配偶一方參與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的財產增值部分,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