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式各樣的文體活動
極大的豐富了我們的業餘生活
籃球、足球等競技類運動
看著刺激,玩著更過癮
可是運動的過程中
難免發生一些磕磕碰碰
如果這種情況下受傷
誰來承擔責任?
活動組織者?
其他活動參加者?
真是讓人頭疼
今天小編帶大家一起看看
民法典是如何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活動組織者的責任適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的規定。
責任編輯:郭麗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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