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2月24日訊(記者 佘雨桐)近日,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向逾期舉證的由某作出罰款決定,對其妨害訴訟活動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罰。
由某因勞務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牡丹江市東安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向中院提起上訴。民一庭法官在審理該案時發現,由某在一審訴訟期間,故意隱瞞其掌握涉案重要證據的事實,並未予以提交。該案件在進入二審程序後,由某將該證據向二審舉示,用以抗辯一審判決。鑒於由某所提交的證據對本案基本事實認定有重大影響,與案件的處理結果密切相關,最終在采納該證據的情況下,將案件發回重審。
由某對於該一審期間已經存在的證據未向法庭提交的原因不能作出合理解釋,屬於主觀故意逾期不向法庭舉證,其行為妨礙了正常的民事訴訟活動,浪費了司法資源。牡丹江中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依法對由某作出罰款5000元的決定。由某收到罰款決定書後,在規定期限內主動繳納了罰款。
責任編輯:王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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