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2月25日訊 為加強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正常使用,維護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積極應對緊急情況,經修改後的《齊齊哈爾市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於2020年12月24日下午通過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自2021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辦法》在維修資金交存等方面、應急管理等方面條款都有改動和變化。
新《辦法》與現行政策相比,維修資金交存標准有了較大幅度提高。齊齊哈爾市現行維修資金交存標准為多層棚改、安居住宅每平方米30元,普通多層商品住宅每平方米35元,高層住宅及非住宅每平方米40元;新《辦法》將維修資金交存標准調整為無電梯的住宅每平方米58元,有電梯的住宅、非住宅每平方米75元。在使用方面,將『經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變為『由專有部分面積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即可』。也就是說,如果6000平方米的房子總共有60戶,原房屋維修資金實用需要有40戶同意,並且這40戶房證面積總和要超過4000平方米,纔算雙達標三分之二通過。同樣情況,新《辦法》要求20戶同意,且這20戶的房產證建築面積總和超過2000平方米,雙達標三分之一通過即可,也就是說,維修資金的使用較修改前變得容易了。
新《辦法》同時增加了應急使用條款,對於出現電梯故障、管線爆裂等7類緊急情況,可以按照應急使用程序立即啟動維修資金,先維修後公示,無需業主簽字表決,從而緩解了維修資金使用難的問題。
齊齊哈爾房屋維修資金中心提醒廣大業主,無論新舊房屋,還沒有交存維修資金的,請在新《辦法》施行前,抓緊補交。
【相關鏈接】《齊齊哈爾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辦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條例》《齊齊哈爾市物業管理條例》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
齊齊哈爾市行政區內的商品住宅(含征收安置房)、售後公有住房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於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資金。
本辦法所稱房屋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