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2月29日訊(康鵬 記者 佘雨桐)近日,牡丹江市中級人民院審理了一件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件。
2005年9月,原某縣財政局社保股副股長兼出納王某新(已判刑)貪污300萬元公款後攜款潛逃。2006年至2016年期間,王某新先後五次將貪污所得贓款中的231萬元人民幣交給其妹妹王某彥,讓其用該款幫自己炒股。王某彥明知該款系王某新貪污所得,仍替他將該款投入股市並進行經營管理。 2016年3月,王某彥將王某新炒股的三個股票賬戶交給其姐姐王某莉管理。王某莉明知該三個股票賬戶內的資金是王某新貪污所得,仍對該三個股票賬戶進行經營管理,並於2016年3月在王某新需要用錢時賣掉部分股票,將回籠的41萬元人民幣支付給了王某新。2019年1月,王某莉管理的三個股票賬戶清倉後共得款195.159萬元。
東寧市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彥、王某莉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並經營管理,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判處被告人王某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5萬元;判處被告人王某莉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15萬元;追繳被告人王某彥、王某莉違法所得5.159萬元,上交國庫。王某彥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牡丹江中院,後又申請撤回上訴,牡丹江中院經審查,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量刑適當,准許上訴人撤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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