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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度不達標?供暖報停被拒?法官來講供暖的事兒……
2020-12-30 17:43:45 來源:東北網  作者:劉佳林 佘雨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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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光新聞

  東北網12月30日訊(劉佳林 記者 佘雨桐)又到了供暖季,每年這個時候,供暖單位和采暖用戶之間常因不繳供暖費、供暖溫度低、報停被拒絕等情形產生糾紛。近日,齊齊哈爾市富拉爾基區人民法院調解了幾起因供暖問題產生的糾紛案。

  案例一

  小李所住小區為老舊小區,進入冬季,家中溫度始終只有十六七度左右,他多次給供暖公司打電話,卻被測溫人員告知溫度達標,不予理會,這可氣壞了小李,於是他決定不再繳納取暖費,供暖公司經過一再的催繳,最終決定將小李告上法庭,要求其補交上拖欠的取暖費用。因案情比較簡單、事實較為明確,法院決定啟用訴前調解,化矛盾於無形,為了了解實際情況,調解法官聯系供暖公司測溫員來到小李家,測得實際達到的供暖溫度為十六度,並沒有達到全額繳納取暖費的標准,經過對雙方的訴前調解,最終供暖公司決定收取其70%的熱費,小李同意調解。

  案例二

  小劉是集中供熱小區的一名業主,今年入冬後和供暖公司發生了些不愉快,根據小劉的說法,因為小區供熱不是很好,所以在去年自己就與供暖公司協商報停了自家的供暖,並沒有發生什麼糾紛,但是今年供暖公司卻告知他需要繳納取暖費和滯納金,再去報停的時候供暖公司卻沒有同意。這讓小劉摸不到頭腦,明明自己已經在去年報停了自家的供暖,為什麼供暖公司還要收取他取暖費。經過調解法官和調解員的耐心的解釋,小劉明白了原來報停是要在每年的供暖期前一個月內進行申請,如果超過了這個時間,再去報停,由於是集中供熱,供暖管路已經打通注水,已經無法再滿足供暖用戶報停要求。最終經過調解,小劉決定補交上今年的熱費,同時供暖公司表示,因未達到及時告知,導致用戶無法再次在今年報停,因此免除了滯納金部分。

  法官寄語

  供熱單位屬於社會公用企業,其履行供熱義務不僅是基於合同的約定,而且是基於有關行政規章和國家政策的規定,政府每年冬季也均要求並檢查供熱方是否保證正常供熱,采暖用戶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及金額向供暖方及時繳納熱費。當發生糾紛時,如采暖方認為供熱質量不符合約定可以有權要求供暖方對供暖質量進行檢測,報停也應按照相關規定提前告知供暖方,同時供暖方應積極配合采暖方對用熱情況、用熱設施和運行狀況進行監督和檢查,及時投入資金對供熱負荷區域內的老舊供熱管網進行昇級、改造,逐年加大老舊供熱管網改造力度,使城市老舊供熱管網改造與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管網規劃建設相協調。

  附件:《黑龍江省城市供熱條例》

  第三十二條在供熱期內,供熱單位應當保證居民臥室、起居室(廳)溫度全天不低於18℃,其他部位溫度應當達到設計規范標准。

  第三十五條實行分戶供熱的熱用戶申請停止供熱的,應當於年度供熱期開始30日前向供熱單位提出申請,供熱單位應於接到申請後10日內形成書面答復意見。對不同意停止供熱的,應當說明理由。

  申請停止供熱的熱用戶應當向供熱單位繳納本戶熱費總額20%的供熱設施運行基礎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停止用熱:

  (一)非分戶供熱的熱用戶;

  (二)新建建築供熱設施保修期內;

  (三)其他可能危害相鄰熱用戶用熱安全或者室內公共設施安全運行的。

  第三十六條居民室內溫度低於18℃,高於16℃(含16℃)的,按日退還用戶日標准熱費的30%;室溫低於16℃,高於14℃(含14℃)的,按日退還用戶日標准熱費的50%;室溫低於14度的,按日退還用戶日標准熱費的100%。屬於熱源單位原因的,供熱單位先行賠付,再向熱源單位追償。

責任編輯:王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