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國家金融管理部門的批准,以承諾支付高額利息、隨時可以提現本金的方式,通過微信朋友圈等網絡媒介口口相傳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吸收社會不特定對象的資金,這已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今天的主角就是這樣一對夫婦。
案情簡介
2010年至2018年4月期間,李某與其丈夫劉某在經營通訊店、摩托車行期間,在未獲得相關資質情況下,以高於同期銀行存款利息為誘餌,通過口口相傳等方式,在某農場向不特定的多數人吸納資金。
2020年6月,被告人李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同年9月17日,被告人劉某被公安機關抓獲。
李某、劉某吸收被害人王某等65人資金共計人民幣970萬元,案發前,通過人民法院執行和實物抵償等方式,已償還被害人人民幣150萬元。
法院審理
寶泉嶺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劉某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二人如實供述罪行,願意接受處罰,對其可以從輕處罰;案發前部分退賠,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對李某、劉某分別判處5年、3年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並責令二人退賠。
近年來,各種各樣的投資理財平臺紛紛興起,有些平臺打出了『老媽樂』『沒有風險』 『親戚朋友都在中介放錢很安全』等廣告誘惑吸引。當投資者真的聽信、閉上雙眼掏腰包的時候,有可能就會遇到騙局。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4種常見手法
1、承諾高額回報
為了騙取更多的人參與集資,非法集資人在集資初期往往按時足額兌現承諾本息。
2、編造虛假項目
大多通過注冊合法的公司或企業,打著響應國家產業政策、開展創業創新等幌子,編造各種虛假項目。
3、以虛假宣傳造勢
在宣傳上往往一擲千金,聘請明星代言、名人站臺,在各大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發布廣告、在著名報刊上刊登專訪文章、僱人廣為散發宣傳單、進行社會捐贈等方式,制造虛假聲勢。
4、利用親情誘騙
利用親情、地緣關系,編造自己獲得高額回報的謊言,拉攏親朋、同學或鄰居加入,使參與人員迅速蔓延,集資規模不斷擴大。當前民間投融資中介機構、P2P網絡借貸、農民合作社、房地產、私募基金等領域是非法集資的重災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