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
哈爾濱市呼蘭區法院
公開開庭審理了
全省首例高空拋物罪案件
被告人劉某某因犯高空拋物罪
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呼蘭區法院經審理查明:2020年11月5日18時許,居住在哈爾濱市呼蘭區某小區7樓的劉某某酒後因瑣事與父親爭吵,其為發泄情緒,將玻璃酒精瓶擲向自家窗戶,酒精瓶擊穿窗戶玻璃後,墜落至樓下,將被害人於某停放於樓下的轎車前風擋玻璃、右側A柱等部位砸壞,損失價值人民幣5116元。案發後,劉某某向哈爾濱市公安局呼蘭分局投案,並賠償了相應損失,被害人予以諒解。
法院認為
被告人劉某某從建築物拋擲物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高空拋物罪。鑒於被告人劉某某系自首,且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其家屬已賠償被害人損失並取得諒解,酌情對其從輕處罰。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後,劉某某表示服判。

高空拋物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後,『高空拋物』正式入刑。這起我省首例高空拋物案的審理和宣判,充分體現了司法機關全力維護人民群眾『頭頂上的安全』的堅定決心,充分體現了刑事司法領域對於高空拋物治理的積極回應,能夠對不法行為起到震懾作用,有效防范、遏制高空拋物行為的發生,能夠引領正向社會價值、形成良好社會風尚,能夠使老百姓在遭受不法侵害時,有法可依,更好地維護自身權益。
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社區工作人員旁聽庭審。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法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