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小區二期工程施工要在一期業主董女士家車庫門前修路,董女士認為開發商的施工行為,侵害了自己的權益,交涉無果後,在施工位置擺放了自家物品,試圖阻止施工。開發商則認為董女士的行為,影響了正常施工進度,給公司造成巨額損失,故將董女士起訴至牡丹江市東安區法院。事實真的是這樣嗎?究竟是誰在妨害誰?

董女士家位於某小區一期邊緣,緊鄰在建的二期工程,由於一期、二期的地面有3米多高的落差,為了讓車輛能從小區二期開到一期,開發商要修一條斜坡路。而這條路則會佔用董女士家車庫門前的面積,這讓她不能接受。幾次協商未果,董女士在施工位置堆放了物品,不讓開發商繼續施工。於是,開發商將董女士訴至法院。

法院立案後,法官多次在庭前對雙方進行調解,但均未成功。庭審中,原告開發商表示,由於被告董女士的行為導致工程不能正常施工,給其造成了巨額損失。

原告開發商用來主張權利的證據是一份經過審批的規劃圖紙,被告則是依據商品房買賣合同來對抗開發商的證據。庭審結束後,法官在對兩份證據進行認定時發現了問題。

原來,在開發商提供的圖紙中,原本沒有規劃被告車庫旁的道路,圖紙中的道路施工圖是原告用筆後畫上去的,而且,還與一期董女士家四至的面積有部分重合。這就說明開發商對該條道路的施工沒有依據,也無權佔用小區一期土地為二期工程修路。

查清案件事實後,東安區法院作出判決,依法駁回了原告開發商的訴訟請求,保護了被告的合法權益。
糾紛終於有了定論,董女士懸著的心也終於放下了。開發商表示息訴服判,並制定其他方案,解決二期項目的出行問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是每個自然人和法人享有的權利,合法權利不容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