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哈爾濱中院審理了一批快遞公司與勞動者之間,因拖欠工資引發的系列案件。通過法院調解,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達成和解,勞動者獲得90萬元賠償款。
法院查明,2011年至2019年,范某某等人在省內某知名快遞公司從事分揀員工作,但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由黑龍江某人力資源公司繳納。
2016年5月起,快遞公司與人力資源公司簽訂多份勞務承攬服務合同及補充協議。2019年,快遞公司因資源整合,通知范某某等人在家待崗,2020年3月,人力資源公司在哈爾濱市勞動用工信息備案系統辦理與范某某等人解除勞動合同的備案。2020年1月1日起,某快遞公司未再支付范某某等人的工資。

本案的焦點就是用工主體的確認。
法院認為,快遞公司與人力資源公司簽訂的勞務承攬服務合同不符合勞務承攬的要求,也不符合簽訂合同的通常形式,雙方系以『勞務承攬』的形式掩蓋真實存在的勞動關系。故法院確認用工主體應為快遞公司。

經過合議庭評議,認為快遞公司以其非用工主體解除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關系違反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如果法院逕行裁判該快遞公司敗訴,既不能充分體現疫情期間勞動爭議案件處理應遵循的基本原則,也不能將糾紛徹底解決。因此,法院在立足既要正確適用勞動法律法規,又要深刻把握和貫徹國家關於穩定勞動關系,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政策基礎上,運用向當事人全程釋法析理的方法,推動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通過調解方式柔性處理該批案件。
最終,快遞公司認識到此前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確屬違法並轉變態度同意調解處理爭議,勞動者也充分理解了當前企業面臨的實際困難,在可接受范圍內適當減輕了用人單位的經濟負擔。該批案件共有12起案件當事人與快遞公司達成和解,快遞公司及時履行了調解書確定的付款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