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集中發布行政協議典型案例,由齊齊哈爾中院一審,黑龍江高院二審的一起案件入選。這是一起怎樣的案件?法官又是怎樣判的?
馬諾訴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龍沙區人民政府不履行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案
基本案情
2011年,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龍沙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龍沙區政府)對城中村三合地段實施征收。馬諾在該地段有兩處有證非住宅房屋,面積分別為610平方米、352.6平方米。
2011年10月,馬諾與齊齊哈爾市龍沙區城中村改造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城中村改造辦)訂立了兩份非住宅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書,就房屋安置面積、停產停業損失、臨時安置補償費計算標准等進行了約定。2016年5月,城中村改造辦未征得馬諾同意,就兩處被征收房屋為馬諾預留三合家園商服一套,面積為928.84平方米。馬諾不同意將兩戶房屋合成一戶,故未接收該房。後馬諾與城中村改造辦約定將原352.6平方米房屋分成三戶安置,並分別訂立了三份非住宅房屋征收安置補償協議書。將原610平方米房屋分成三戶安置,並分別訂立了三份非住宅房屋征收安置補償協議書。涉案協議系其中一份補償協議。該協議約定,從搬遷驗收之日起至通知進戶止,按月計發停產停業損失、臨時安置費。
2018年9月,齊齊哈爾市龍沙區房屋征收與補償辦公室(以下簡稱龍沙區征收辦)下發三合村地段征收安置(期房)選房進戶通知單。城中村改造辦認為2016年5月已通知馬諾進戶,停產停業損失、臨時安置費應給付至2016年5月。馬諾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給付停產停業損失、臨時安置補償費,計算至2018年9月。
裁判結果
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馬諾被征收的352.60平方米房屋系商服,雙方對此無異議。雙方訂立的涉案協議,約定了回遷房屋面積、回遷地點、停產停業損失及臨時安置補償費,該協議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合法有效,城中村改造辦應當依照協議約定對馬諾進行安置。而城中村改造辦為馬諾提供的房屋面積928.84平方米,系城中村改造辦未經馬諾同意將兩份協議約定的房屋合為一處安置,與協議約定不符。馬諾於2016年5月未入住,系城中村改造辦未按照約定履行協議導致。龍沙區政府向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請示,對馬諾原352.60平方米房屋分三戶進行安置,並與馬諾重新訂立了三份協議,對安置地點及安置戶型進行變更,該變更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合法有效。因龍沙區征收辦於2018年9月28日通知馬諾入戶,停產停業損失及臨時安置補償費應計算至2018年9月28日。遂判決:責令龍沙區政府在判決生效之日起20日內補償馬諾停產停業損失245,916元,補償臨時安置費98,366.4元,合計344,282.4元。龍沙區政府提起上訴。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在協議履行過程中,城中村改造辦將本應依約為馬諾安置的610平方米及352.6平方米兩套房屋變更為安置一套928.84平方米房屋,該行為構成違約,馬諾拒絕接收。後經雙方協商,重新訂立非住宅房屋征收安置補償協議書。協議中確認了停產停業損失及臨時安置費的計發期間從搬遷驗收之日起至通知進戶時止,而本協議安置房屋通知進戶日期為2018年9月。龍沙區政府應當依據法律規定及協議約定履行給付馬諾至2018年9月的停產停業損失及臨時安置補償費義務。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龍沙區政府已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
行政協議訂立後,未經對方同意,任何一方都不能單方變更協議。盡管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行使行政優益權,但在不具備可以行使的法定情形時,行政機關不能單方變更協議內容,而應當嚴格按照行政協議約定全面履行義務,否則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行政協議的當事人協商一致變更行政協議,且不違反法律規定的,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變更後的協議予以履行。
本案中,行政機關單方變更安置房屋情況,不能發生補償協議變更的法律效果,行政機關的行為屬於未按照約定履行義務的情形,對協議相對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後重新訂立的協議,屬於對原補償協議的變更,人民法院在認定變更協議合法有效的基礎上,判令行政機關按照變更後的補償協議履行義務,即限期給付停產停業損失、臨時安置費等義務,既可以保障被征收人的補償權益及時實現,又可以督促行政機關依法依約履行行政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