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曹某多年來以捕魚為生,2016年,隨著其捕魚資質到期,曹某便放棄了捕魚的營生,把漁船和相應手續過戶給了楊某。
今年,肇源縣畜牧水產技術服務中心(下稱水產中心)按上級文件要求對2017年度正在進行捕撈作業的船只發放補貼。在發放過程中,由於銀行原有留存發放補貼的系統沒有及時更新,導致將本應發放給楊某的7400元補償費匯入到了曹某的儲蓄賬戶中。發現錯誤後,銀行和水產中心均多次與曹某溝通,要求其返還7400元補償款,但曹某均以各種理由推脫不還。
無奈之下,水產中心向肇源法院提起了不當得利之訴。
承辦法官第一時間聯系到了曹某。一開始,曹某又氣憤又委屈,強調這7400元補償款是『自己』進到賬戶裡來的,自己並沒有通過犯罪取得,這是其幸運所致。並且,論起過錯,這應當是銀行的責任,應該由銀行去承擔。
法官耐心向曹某釋法析理,向其說明『不當得利』本身是一種法律事實,並非曹某的錯誤所致,但曹某知曉後拒不返還的行為,是違背法律規定的。法官的耐心解答,使曹某明白了他對這7400元補償款的取得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屬於不當得利,侵害了他人的利益,依法應當予以返還。曹某認識到了自己拒不返還不當得利的錯誤後,表示願意積極返還款項。
然而,曹某近年來經營不善,之前匯入賬戶的錢已用於生活消費,如今一次性拿出7400元確有困難。法官又做水產中心的調解工作,最終,雙方達成協議:曹某返還水產中心7400元,當天給付1400元;於2021年5月10日前給付4000元;剩餘2000元於2021年8月1日前給付完畢。至此,案結事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條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君子愛財,取之有道
幸福是奮斗出來的
沒有不勞而獲的財富
屬於不當獲得利益的
應依法及時返還
拒不返還的
可能構成犯罪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