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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車位『撞上』人防門,法官會怎麼處理呢?
2021-05-28 14:34:22 來源:黑龍江法院網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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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光新聞

  花了10萬元,從開發商處購買地下停車位,使用過程中發現車位旁的人防門打開後,自己的車位就沒法使用,業主要求解除合同,結果遭到開發商拒絕,雙方鬧得不可開交,當車位『撞上』人防門,法官會怎麼處理呢?

  因為小區停車難,冬天室外溫度低,2020年3月,業主姜先生從大慶某房地產公司購買了一地下車位,並簽訂一份地下停車位使用權轉讓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了10萬元轉讓費用,被告也向原告交付了車位。

  使用之初,由於人防門是關閉的,原告並沒有發現人防門對停車有障礙,車輛還能正常進出。但不久後,隨著地下車位使用人數的增多,人防門也正式投入使用,用於行人進出。

  而每次人防門開啟後,姜先生的車位就再也無法使用。為此,姜先生與開發商發生爭執。姜先生認為,因為人防門問題導致其車位無法正常使用,此合同依法應當解除。為此,他多次要求其退回全部車位款,均遭到對方的拒絕。

  但雙方協商始終未果。2020年4月初,姜先生將對方訴至大慶高新區法院,要求解除車位使用權轉讓合同,並返還全部車位款。

  訴訟中,雙方爭議較大,針尖對麥芒,各說各的理,都不同意調解。

  原告姜先生認為,車位後方右側人防門佔用了車位及向上空間,並且車位空間在人防門開門半徑內,人防門開啟,車位就無法使用,故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符合合同解除條件。姜先生還向法庭提交車位照片,用於證明人防門在關閉時就佔用車位空間,開啟後車輛就無法停入車位。

  被告開發商堅決不同意解除合同,並認為車位側牆人防門另一端,就是單元電梯前室入口,兩側空間為敞開連通狀態,進入此空間無需通過人防門,且人防門無開啟必要,因此不影響原告使用。另外,人防門也並未嚴重佔用車位劃線內空間,並沒導致車位功能完全喪失。

  鑒於雙方當事人矛盾特別尖銳,為平息矛盾,主審法官遂決定深入現場進行實地了解,並通知雙方當事人一同到場。

  5月8日上午,主審法官和書記員一同來到案涉車位,在雙方見證下進行現場測量,測量車位實際面積,勘察人防門位置及其所佔用車位面積。

  經現場勘察,車位面積雖然達標,但是人防門的厚度高達15厘米,佔用車位裡側空間,車位正在人防門開啟半徑內,車位如停車,人防門就無法開啟。對這樣的勘察結果,雙方均無異議。

  法院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規定,國家鼓勵平時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為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服務。平時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響其防空效能。就本案而言,被告在人防工程區域設置停車位應當遵守人防工程的相關法律規定,車位設置不應影響其使用功能,但經實地測量,車位停車影響了人防門的正常使用。同時,人防門開啟也影響車輛的停放,故原告關於解除合同的請求,應予支持。

  據此,法院遂依法作出支持原告訴訟請求的判決,並於5月18日上午進行了公開宣判。宣判後,雙方表示不上訴,服判息訴。

責任編輯:郭麗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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