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在規定期間內不主動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高消費,是人民法院維護勝訴人合法權益的有力武器。可偏偏有被執行人『不撞南牆不回頭』,買不了飛機票,竟然想找『黃牛』用『迂回戰術』。
蘇某是某企業的法定代表人,2017年,因經營不善,蘇某的企業被債權人訴至雞西市雞冠區法院,蘇某作為被執行人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雞冠區法院在立案執行後,立即對被執行人蘇某采取限制高消費並責令其限期履行義務,但蘇某均以沒有履行能力為由,拒不履行義務。
2021年初,蘇某在被法院限制高消費情況下,在微信上認識了一名自稱從事『黃牛票務』的人員,稱其有渠道可以幫助購買飛機票。蘇某遂將航班信息和身份證號碼告知該人員,企圖以非法手段購買飛機票,殊不知『黃牛』也無法買到票。
收到蘇某找『黃牛』的線索後,法院乾警立即核實情況。經查,被執行人蘇某確有欲乘坐飛機出行的行為,嚴重違反了限制消費令。
法院遂對蘇某采取了司法拘留15日的強制措施。在抓捕蘇某時,蘇某情緒激動,拒不配合。執行乾警見狀向其出示了限制消費令並對其進行教育訓誡。被執行人蘇某在執行人員對其明理示法後,認識到了自己行為的違法性。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乾規定》,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采取消費限制後,乘坐交通工具時,不得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不得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一等以上座位。
被執行人如有違反限制消費令規定的行為,一經發現或核實,人民法院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以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的行為處以罰款、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妄圖通過找『黃牛』的方式逃避限制消費令,這樣不但不能解決問題,還會面臨新的懲罰。盡快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纔是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