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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預先扣息,到期要求全額償還本金和利息?法院:不支持!
2021-06-09 21:45:52 來源:東北網  作者:付建國 佘雨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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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光新聞

  東北網6月9日訊(付建國 記者 佘雨桐)好友借錢,事先扣除利息。借款到期後,要求全額償還本金和利息。把借款預先扣除說成現金給付,能否獲得法院支持?9日,大慶高新區人民法院對這起借款預先扣息主張權益的案件進行了公開宣判,作出了否定性的回答。

  被告金某與小金是父子關系。原告姜某與被告金某系同學關系。2016年9月初,被告金某因生意需要,向原告借款40萬元,雙方約定借期至2017年7月1日,月利率1%。原告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給付金某36萬元。

  借款到期後,被告未償還借款本金,僅支付利息至2019年3月1日。2020年1月1日,被告小金以擔保人名義在借條上簽字,同意為該款項提供擔保,但未約定保證方式。

  2021年4月,因對方拒不還款,原告姜某遂將金某父子倆訴至高新法院,要求償還借款本金40萬元及利息。

  在訴訟中,原告向法院提供了36萬元轉賬記錄,並陳述另外4萬元是現金支付,但並無證據。被告金某辯稱,當時說4萬元系砍頭息,根本沒有現金之事;另外,根據民法典規定,兒子小金系一般擔保,而非屬於連帶擔保。

  經法院審理認為,根據原告提交的借條及轉賬記錄,足以證實姜某與金某存在借款關系,借款合同內容合法有效,雙方應按約履行義務。

  借款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借款本金應為實際出借金額為准。原告提前扣除4萬元利息,僅交付36萬元,故借款本金應為36萬元。借款到期後,被告金某款未能償還,被告金某應給付借款本息。

  被告小金雖未約定保證方式,但根據擔保法規定,應負連帶保證責任。據此,法院遂判決被告金某給付借款本金36萬元,並支付2019年3月2日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計算的利息;被告小金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宣判後,主審法官賈彪對雙方當事人進行判後答疑,向原告解釋其4萬元被認定為預先扣息的原因及相關法律規定;向被告解釋,被告小金為何承擔連帶擔保責任,是因其保證合同簽訂時間為2020年1月1日,根據民法典司法解釋,不適用民法典新規定,仍需適用擔保法。最終,雙方當即表示服判息訴。

責任編輯:王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