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有難,義不容辭。本打算幫忙要回裝載贓物的車輛,不想遭到拒絕後,竟做出了毀滅證據的舉動,幫朋友洗脫罪名未果,自己也觸犯法律,不僅丟掉了國企的工作,還因此鋃鐺入獄。哥們義氣,絕不能突破法律底線。
廉某原系大慶某采油廠小分隊的班長,國企職工,工作穩定,人人羡慕,可是他的一次衝動之舉卻給生活帶來了翻天覆地的變化。

2021年3月27日,廉某受朋友孟某所托,找到了姜某、生某(以上三人均另案處理)等人,意圖將被保衛大隊所屬分隊查獲的一輛裝有原油的貨車要回,但遭到分隊工作人員的拒絕。
廉某見要車不成,覺得丟了面子,為了顯示自己仗義,竟又打起了其他歪主意。他竟然與孟某預謀,由他出面找姜某去毀滅證據。隨後,姜某授意生某、毛某將車上能夠查明車主身份、車牌號的物品均扔出車外,然後再由孟某拿回。廉某企圖用這樣的方法混淆視聽,讓大家無法查清車主……
經檢斤,已裝入貨車原油重23.36噸,未來得及裝車的原油重1.68噸,合計總重25.04噸(價值人民幣72302.05元)。
可是這種小伎倆又怎麼能逃掉法律的制裁呢?孟某、姜某、生某已被公安機關立案處理,等待廉某又將會是什麼。

經大慶高新區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廉某為幫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委托他人幫助毀滅罪證,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毀滅證據罪。被告人廉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從輕處罰。
根據上述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於2021年10月27日公開宣判,以幫助毀滅證據罪判處被告人廉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
被告人廉某被法院作出有罪判決後,廉某單位遂對其解除勞動合同。幫助朋友不能無原則無底線,尤其對於那些涉嫌或已犯罪的親人朋友,務必要正確、理性地對待,不能違法給予所謂的支持、幫助和照顧,否則這不僅沒幫上朋友,相反還害了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