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個心願,請求法官給我一個希望,給我一個回到母親身邊的機會,讓我和同齡的孩子一樣回到媽媽的懷抱,得到溫暖的生活,給我生活的希望。』
這是一個12歲的女孩對法官說的悄悄話,話語中帶著小心,還帶著懇求,這句話牽動著法官的心。是時候該聽聽孩子的心聲。
王某和趙某婚後育有女兒小月。2014年,雙方協議離婚,約定女兒由王某撫養。離婚後的王某重新組建了家庭,對女兒的關心越來越少,還阻礙趙某看望女兒。
孩子時常偷偷的給母親打電話,表示想跟母親一起生活。作為母親的趙某,從女兒的言談中發現,女兒可能存在自殘行為及抑郁傾向,遂將王某訴至杜爾伯特縣法院,要求變更女兒小月的撫養權為自己撫養。
法官接到案件後意識到本案情況特殊,孩子的心理健康可能已經出現問題。事不宜遲,法官立即找尋被告,但多次到被告王某家,卻發現王某不在家中。半個多月後,法官找到了被告王某。聽法官說趙某起訴要回女兒的撫養權時,王某情緒異常激動:『孩子都這麼大了,在我這生活的也挺好,我不可能把孩子給她!』
小月12歲,具備初步辨識能力及責任能力,對於變更撫養關系,應當尊重她的意願。法官來到小月的學校與其進行交流,聽取她的意見。小月說:『我想跟母親一起生活。父親再婚後,對我生活和學習都漠不關心,感覺在這個家裡我就是個多餘的人。』


從有利於子女身心、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及尊重子女真實意願出發,最終,法院對該案作出了判決,小月變更為由原告趙某撫養,被告王某每月支付撫養費500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