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是人類的朋友,忠誠、護主、可靠,很多人已經將養的狗當成自己的『家人』一樣看待。但總有部分人或遛狗不拴繩,或對自己的狗疏於管理,給別人帶來麻煩。
遛狗不拴繩
高先生飼養了一條柯基犬。一天下午,高先生在外遛狗時,沒有給狗拴繩。柯基犬趁高先生回屋取物品時突然竄出,與趙某駕駛的出租車發生碰撞。
事故發生後,高先生開車帶著柯基犬到某動物醫院治療,支付幾千元的治療費用。高先生向出租車駕駛員趙某主張賠償治療費、誤工費、交通費等共計1萬餘元。但趙某認為自己屬於正常駕駛,柯基犬的受傷和自己無關。
雙方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高先生起訴至寶泉嶺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趙某及趙某投保的保險公司賠償各項損失。
庭審中,趙某向法庭提供了交警部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責任書認定高先生作為狗主人違反了《黑龍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相關規定,是此次事故發生的全部原因,認定高先生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法院審理後認為,高先生在遛狗時,沒有拴繩,也沒有牽領。案涉的交通事故系高先生對其柯基犬未盡到用束犬鏈牽領的妥善看護義務,致使該寵物犬與趙某駕駛的機動車相撞,原告作為該寵物犬的主人應當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另外,原告要求保險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因其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但保險公司依法應當在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100元的范圍內對原告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駁回高先生對趙某的訴訟請求;保險公司給付高先生100元,駁回高先生對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狗叫惹爭議
齊某帶著愛犬在路口賣蘑菇,丁某在買菜過程中因齊某的狗叫嚇到其外孫,便與齊某發生爭執。
在爭執過程中,丁某將齊某踹倒,導致齊某身體多處受傷,住院治療9天。經派出所處理,丁某被行政拘留10天、罰款500元。齊某將丁某訴至穆棱市法院要求丁某賠償其損失。
法院受理後,法官通過電話聯系當事人,在充分了解案件事實的基礎上,對雙方分別進行溝通、釋法析理、細心勸導,並聯系雙方當事人進行當面調解,解開雙方之間的『結』,最終雙方當事人各自作出讓步,不但達成了調解協議,丁某也當場履行將醫療費等損失賠償款給付齊某,雙方之間的糾紛得以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