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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齡前兒童在幼兒園受傷該由誰『買單』 《民法典》給出答案
2022-01-17 16:20:00 來源:黑龍江法院網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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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無論是合同簽訂、公司設立,還是物業、離婚、繼承,一個人從出生到死亡,從結婚到離婚,公民有哪些權利和自由,統統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據。

  即日起,黑龍江高院官微推出『秒懂民法典』系列短視頻,看視頻,漲知識,每次200—300秒,『秒懂』民法典圖片。學齡前兒童在幼兒園受傷,由誰為未成年人受到的傷害『買單』?幼兒園是否應當承擔責任?一起『秒懂』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條: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責任編輯:郭麗穎

【東北網專欄】黑龍江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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