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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法院案件入選2021年全國法院十大商事案件
2022-01-30 08:42:00 來源:黑龍江法院網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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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光新聞

  2022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2021年度全國法院十大商事案件,此次入選的十個商事案件均為2021年度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已判決生效的具有重大社會影響和標志性意義的案件。七臺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入選。這是一起怎樣的案件?法官又是怎樣判的?

  保險人怠於履行法定定損、理賠的義務及延期支付維修款,造成被保險人損失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慶支公司與七臺河市天宇選煤有限責任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案

  案情簡介

  七臺河市天宇選煤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天宇公司)用於運輸的貨車在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慶支公司(簡稱大慶平安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該貨車發生交通事故後,天宇公司多次催促大慶平安保險公司對事故車輛核定損失並支付維修款,但大慶平安保險公司拖延定損且逾期支付維修款,進而導致天宇公司產生車輛停運損失。

  黑龍江省七臺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保險人系營運車輛的經營者,《保險法》對保險人理賠核定期限作了明確規定,約束保險人及時履行相應義務。保險人怠於履行法定定損、理賠的義務及延期支付維修款,造成被保險人損失,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專家點評

  李青武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保險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

  最大誠信原則是《保險法》的核心原則,其『最大』不是指其效力位階最高,而是在保險合同當事人與關系人的義務方面,其要求比其他民商法的更為嚴格。最大誠信原則通過一系列規則發揮規范作用,保險公司的及時理賠義務就是其中之一。及時理賠義務通過及時核定(含定損)、及時賠付等規范加以約束。商業保險合同中保險公司的義務,既源自保險合同約定(約定義務),亦包括法定義務。鑒於財產損失險規范體現被保險人中心主義,為了防止保險公司濫用格式條款,『淡化』其及時理賠義務,從而侵犯被保險人利益,我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了保險公司最長的法定核定期間(30日,扣除保險給付請求權人補充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的期間)、核定結果通知義務、支付保險金的最長期間、違反該義務的法定責任(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為了進一步規范保險公司的理賠義務,保護被保險人權利,《保險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了保險公司的『先予支付』義務。

  根據保險業慣例,財產損失險的承保范圍不包括保險標的因保險事故引發的間接損失,例如本案中被保險機動車因正常維修而產生的停運損失。本案法院裁判支持被保險人關於保險標的間接損失的訴求,是基於保險公司違反了《保險法》關於核定義務期間、核定結果通知義務、支付保險金義務期間的規定。為了防止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損失程度等無法查明,所以在保險公司核定前,被保險人不敢輕易將車輛送去維修。雖然從理論上,被保險人為了防止損失擴大,可以主動采取證據保全措施(即涉及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與損失程度等),但實踐操作難度很大,而且由此產生的成本是否獲得保險公司足額賠付,被保險人也不能確定。此外,因保險公司沒有及時支付保險金,導致保險標的被修理公司留置,留置期間產生的損失,依據《保險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也應由保險公司承擔。

  本案法律適用規則的確立,一是有利於引導保險公司誠實履約,保險標的遭受意外事故後,應依據事實、保險合同約定與《保險法》等法律規定,及時主動核定、通知與支付保險金,杜絕拖延理賠,甚至動輒將保險糾紛推諉給法院或仲裁機構裁判,這不僅增加了社會運行成本,也大大降低了保險公司的社會信譽,犧牲了整個行業的長遠利益。全體保險公司應以本案為鑒,吸取教訓,提高整個行業的自律和專業服務質量,規范保險公司有序經營,促進保險事業健康發展;二是充分發揮保險在分散被保險人風險、恢復其生產經營或提供其生活保障方面的積極作用,充分發揮保險『救危濟困』的保障作用;三是引導保險公司踐行《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社會責任,通過合同約定,向被保險人提供比法定義務更有效的理賠水平,將謀求保險公司長遠利益與促進國家實體經濟發展有效結合起來,為新時代發展提供有效保障。

責任編輯:郭麗穎

【東北網專欄】黑龍江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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