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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時由誰承擔監護責任 《民法典》給出答案
2022-03-15 09:10:00 來源:黑龍江法院網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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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歲的吳某為智力殘疾三級,但不幸似乎沒離開過,這個可憐的孩子養父母相繼因病死亡,養祖父母年事已高,有疾病在身且無經濟收入。在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時,誰能來承擔監護責任?一起『秒懂』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三十二條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完)

責任編輯:郭麗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