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想買輛車日常使用,可提車時間已過,汽車銷售公司卻遲遲不交車。當事人要求對方按照法律規定雙倍返還定金,卻被對方以不可抗力為由拒絕。這筆定金究竟該如何處理?不返還?返還?還是雙倍返還?大慶高新區法院為你解答。
2021年6月23日,陳某在大慶高新區汽車工業園區一家汽車銷售公司看中了一輛輕型小客車,雙方約定,車輛價格為12.5萬元,預交定金2萬元,於2021年8月15日交車,並簽訂了《銷售訂單合同》。
合同簽訂後,陳某按照約定向對方支付定金2萬元,汽車銷售公司亦按照陳某所購車型向車輛生產廠家發送了訂單。交付完定金後,陳某高興地回家等待提車。然而,讓陳某沒想到是,提車日期到了,他正准備去汽車銷售公司提車時,被銷售經理告知,因廠家原因,車輛沒有現貨,不能如期交車。
陳某多次找汽車銷售公司索要賠償,均無果。2022年1月6日,陳某將汽車銷售公司起訴至大慶高新區法院。
陳某要求:對方違反合同約定至今未交付車輛,已構成根本違約,要求解除合同,並支付雙倍定金4萬元。
汽車銷售公司辯稱:對於陳某交付2萬元定金的事實認可,但在該合同中雙方特別約定處手寫『車型不改,顏色不變,定金不退』,另合同協議約定內容(二)約定『如本公司在承諾交車時間,遇到不可抗力因素,或生產廠商的原因,造成甲方未能及時供貨,由本公司與訂購方協商解決,本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公司並非惡意推脫不交付車輛,未能如期交付車輛是廠家原因所致,因此不同意解除合同並雙倍返還4萬元定金。

高新區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簽訂《銷售訂單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約定履行義務。約定的交車期早已屆滿,且汽車銷售公司明確表示無法交付車輛,已構成根本違約,故陳某要求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規定。因《銷售訂單合同》中的『協議約定內容』系格式條款,其並未提供證據證實履行了告知、提示、解釋說明之義務,根據法律規定不產生法律效力,且汽車生產部件供應緊張與廠家無法供貨均屬於汽車經銷商正常商業風險,並非不可抗力,其以格式條款將應自行承擔的商業風險轉嫁於購車人亦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故對其這一抗辯理由不予采納。
關於特別約定『車型不改,顏色不變,定金不退』,該約定內容符合定金罰則的相關規定。現無法交付車輛,屬於汽車銷售公司違約行為,故約定『不退定金』條款不適用於該情形,陳某要求對方按照定金罰則雙倍返還定金4萬元於法有據,予以支持。
據此,法院判決解除雙方簽訂的《銷售訂單合同》,汽車銷售公司返還陳某定金4萬元。宣判後,雙方均未上訴,服判息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