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睦謙讓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哈爾濱市香坊區法院幸福法庭受理的一起排除妨害糾紛案件,原本和睦相處的鄰居卻因一個監控攝像頭起了嫌隙。
孕婦王某的愛人因工作原因經常出差,家中常是王某一人居住。出於對王某及其腹中胎兒的安全著想,其愛人在自家門口的角落位置安裝了監控攝像頭。這一舉動卻引起了隔壁年近80歲鄰居孟某的擔懮,因為該監控也拍攝到了孟某家人員出入情況。孟某認為,這嚴重影響了他家人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於是起訴至哈爾濱市香坊區法院,要求排除妨害。
幸福法庭收案後,充分聽取了原告孟某的陳述,隨即驅車前往原被告住所地查看案件事實。經現場查看,監控的位置及其所拍攝的畫面確實如孟某所說的『每次出行都會被看到』。


考慮到雙方鄰裡關系,法官本著以和為貴的理念,多次組織雙方溝通調解。起初,原被告雙方因心存芥蒂,沒說幾句就相互指責。法官先安撫雙方情緒,一方面從法律、道德、鄰裡等層面與孕婦和老人交流談心,結合民法典中關於隱私的規定以及建築物區分所有權關於公共領域的相關規定等,細致地進行釋法析理;另一方面推心置腹地勸導雙方,遠親不如近鄰,雙方應多換位思考,體諒對方的難處。
在法官循序善誘的開導下,雙方最終達成一致意見,王某同意將監控攝像頭拆除,孟某隨即遞交了撤訴申請,並表示今後王某若遇到問題會積極給予幫助。糾紛解決的同時,雙方均從內心深處理解了鄰裡關系的重要性,握手言和。

民法典強調了對權利人財產的保障,但民法典也規定了公民的隱私權應該得到保護,公民在行使權利的同時也要注意避免侵害到他人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條: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二百七十三條: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並轉讓。
第一千零三十二條: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條: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
(二)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
(三)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
(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
(五)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