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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靳岩:准確適用法律 依法懲治惡勢力犯罪
2022-06-06 16:33:31 來源:黑龍江法院網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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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光新聞

  『人民法院在深刻理解反有組織犯罪法出臺和實施重大意義的同時,要精准把握法律適用,依法認定和懲處惡勢力犯罪。』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靳岩

  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生動司法實踐表明,惡勢力作為一種特殊的有組織犯罪,嚴重危害人民群眾人身和財產安全,嚴重破壞法治化營商環境,嚴重侵蝕黨的執政根基,具有很強的社會危害性,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演變、發展和壯大具有高度的關聯性和承接性,必須堅持依法嚴厲打擊。剛剛實施的反有組織犯罪法將惡勢力上昇為明確的法律概念,為常態化開展掃黑除惡斗爭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制度保障。人民法院在深刻理解反有組織犯罪法出臺和實施重大意義的同時,要精准把握法律適用,依法認定和懲處惡勢力犯罪。

  一、要充分認識將惡勢力上昇為法律概念的重要意義。1995年,《政府工作報告》首先提出要打擊『流氓惡勢力』,惡勢力提法由此產生,經數次全國性的『掃(打)黑除惡』斗爭,它的概念逐步明確,趨於規范化,一步步從政策概念向廣義的法律概念過渡,直至反有組織犯罪法出臺,惡勢力纔真正成為法律概念,填補了法律空白。

  一是我國反有組織犯罪實踐經驗的系統集成。新中國成立後,黨中央歷來高度重視打擊有組織犯罪,經過不斷總結經驗,確立了對黑惡勢力打早打小、打准打實的方針政策,逐漸明確惡勢力的法律概念。2009年兩高一部印發的《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首次規定了惡勢力,並闡明了其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關系。2018年兩高兩部出臺的《關於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乾問題的指導意見》進一步細化惡勢力的認定標准,對依法懲處惡勢力作了專章規定。隨著司法實踐經驗的積累,以及一系列規范性文件對惡勢力違法犯罪規定的細化、補充、完善,惡勢力已經具有明確的構成要件,滿足了法律規范的基本要求,有必要將其上昇為法律概念。

  二是預防和懲治有組織犯罪的實際需要。掃黑除惡專項斗爭以來,惡勢力案件約佔有組織犯罪案件總數的80%,已經成為反有組織犯罪的主要懲治對象。惡勢力有其自身獨特的危害性,其連續犯罪所積累的組織能力、經濟能力、社會惡名等極大增強再犯可能性,其社會危害性呈持續狀態。另外,作為有組織犯罪高級形態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其形成、發展一般都經歷由小到大,由普通共同犯罪、惡勢力逐步發展壯大的過程,因此對惡勢力必須堅持露頭就打、打早打小,從源頭上遏制黑社會性質組織滋生,防止造成更大社會危害。

  三是依法做好反有組織犯罪工作的客觀要求。在反有組織犯罪法出臺前,我國法律體系中關於懲治惡勢力犯罪雖然有了一系列規定,但比較分散、未成體系,部分文件效力位階比較低。反有組織犯罪法對惡勢力的規定,是對我國以刑法為主體的刑事法律體系的重要補充和完善,有力促進了懲治惡勢力犯罪法律規范向系統牢固的法律體系邁進。該法對構成惡勢力的組織特征、行為特征、危害性特征進行規定,對適用緩刑、減刑、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等刑罰執行方式,對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罰金等附加刑適用,以及認罪認罰、網絡犯罪、軟暴力、涉案財產認定處置等均作出了明確規定,為防止人為『拔高』或『降格』提供更加有效法律保障,切實保證懲治工作始終在法治軌道上運行。

  二、要准確認定和懲治惡勢力犯罪。反有組織犯罪法共九章七十七條,對認定和懲處惡勢力犯罪進行了全面系統規定。在審判實踐中應當准確理解把握,確保法律統一適用。

  一是准確把握惡勢力的認定標准。作為一種共同犯罪的特殊形式,要深刻理解和准確把握惡勢力犯罪特征,避免認定擴大化、隨意化。在司法辦案中,不僅要審查行為本身是否具有不法性,更要審查行為的動機、目的、起因是否具有不法性,堅決防止把婚戀糾紛、家庭糾紛、鄰裡糾紛、勞動糾紛、合法債務糾紛等確屬事出有因的違法犯罪活動,不加區分地認定為惡勢力案件。對於惡勢力危害後果的認定,要從侵害對象及其數量、違法犯罪次數、手段、規模、人身損害後果、經濟損失數額、違法所得數額、引起社會秩序混亂的程度以及對人民群眾安全感的影響程度等方面,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和所在地區實際情況進行綜合判斷,確保認定全面准確。

  二是准確認定網絡惡勢力犯罪。反有組織犯罪法第二十三條將利用信息網絡實施黑惡勢力犯罪正式納入有組織犯罪的懲治范圍。在司法辦案中,要從行為手段、犯罪對象、危害後果等方面准確區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的惡勢力犯罪和一般共同犯罪。對於單純為牟取不法經濟利益而通過信息網絡實施『黃、賭、毒、盜、搶、騙』等違法犯罪活動,不具備『欺壓百姓』特征的,不應認定為惡勢力案件;對於完全通過線上方式,或者主要環節通過線上方式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危害僅及於網絡空間的,也要准確甄別,審慎認定為惡勢力犯罪。

  三是精准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司法辦案中,准確貫徹寬嚴相濟政策的核心就是要堅持審時度勢、區別對待。對於惡勢力犯罪整體來說,由於其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應當從嚴懲處。但對於具體的惡勢力案件而言,不能將依法嚴懲簡單理解為一律從嚴,要根據行為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在惡勢力、惡勢力犯罪集團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在具體犯罪中的罪責來確定不同的刑罰,堅持寬嚴並舉,突出懲治重點,實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需要注意的是,對於適用認罪認罰的惡勢力犯罪案件絕不是『一律從寬』,對那些犯罪性質惡劣、犯罪手段殘忍、社會危害嚴重的,依法不予從輕處罰。

  三、要有效適用反有組織犯罪工作機制。反有組織犯罪法建立了一系列反有組織犯罪工作的長效機制,人民法院要通過行使審判職能,結合工作實際,積極有效推動機制落地,確保反有組織犯罪特別是打擊惡勢力犯罪工作不斷向縱深發展。

  一是加強重點領域惡勢力的懲治力度。反有組織犯罪法明確了監察機關、政法各單位以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對農村、城鄉接合部、城中村等管控力量相對薄弱的重點地區,和建築工程、交通運輸、自然資源等重點行業的監督管理職責。人民法院要在從嚴從快懲處惡勢力犯罪的同時,與加強基層組織建設相結合,配合民政部門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資格進行全面審查,對相關刑事案件,及時向紀檢監察、組織部門通報情況、送達法律文書,並做好信息核對反饋工作,切實鞏固黨的執政根基。要深入研判案件背後的社會管理薄弱環節和行業監管漏洞,制發司法建議,配合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加強監督管理,提高社會綜合治理效能。

  二是有效阻斷惡勢力向未成年人群體滲透。反有組織犯罪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對發展未成年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境外的黑社會組織,教唆、誘騙未成年人實施有組織犯罪,或者實施有組織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依法從重追究刑事責任。在司法辦案中,要對教唆、誘騙未成年人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惡勢力組織及其成員,該重判的堅決重判到位,嚴格掌握緩刑、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適用,對於符合刑法相關規定的,依法禁止其從事相關職業,始終保持嚴懲高壓態勢。對實施惡勢力犯罪的未成年人,要堅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切實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符合法定酌定從寬處罰條件的,依法依政策從寬處罰,促進未成年人罪犯改過自新,重回人生正軌。

  三是加強對惡勢力犯罪規律特點和應對策略的研究。此次反有組織犯罪法提昇了懲治惡勢力犯罪相關規范的法律效力層級,作為新的法律規范,可能在司法實踐中出現法律適用問題。要針對惡勢力案件審判執行工作反映出的問題開展調查研究,准確研究把握惡勢力犯罪的新特征、新形態、新變化、新動向,創新理念思路和方法手段,發現和總結經驗做法,指導司法實踐。要結合反有組織犯罪各項工作機制,梳理工作難點、堵點問題的成因和對策,對具有普遍性、代表性的共性問題及時研究制定解決方案,不斷完善工作方法、模式、流程,形成管用有效的常態化制度機制,堅決防止惡勢力卷土重來、死灰復燃。

責任編輯:郭麗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