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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風政風·連麥律師】離婚了,請別再拿『居住權』說事當『老賴』!
2022-06-22 10:22:16 來源:東北網-黨風政風熱線  作者:劉建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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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婚從法律上來講,就是夫妻雙方解除婚姻關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也隨之終止。今天《黨風政風熱線》節目中,一位網友向黑龍江鼎通律師事務所劉潤邦主任諮詢:『我和前妻去年經過一審、二審法院判決離婚,孩子撫養權歸女方所有,我支付26萬作為孩子的撫養費和前妻近期生活費。我們結婚居住的房子是我婚前財產,法院判決給我,可是前妻拿到了錢,卻以有『居住權』為由,拒不搬離我家,請問這種情況下,我該怎麼辦?她真有居住權嗎?』

  【律師說法】

  居住權是一個新的法律名詞。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規定:『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九條規定:『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第三百七十一條規定:『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適用本章的有關規定。』《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條規定:『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在本案中,兩級法院均已判決房屋所有權為男方所有,那麼女方在無居住權(合同或判決確定)的情況下是無權居住的,故女方有騰退的義務。如拒不騰退,可以通過以下途徑維權。

  一、男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規定:『對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或者委托有關單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法院依法判決,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各方當事人均應按照判決書確定的內容履行自己的義務。在本案中,案件已經再審結案,判決書早已發生法律效力,女方就應當按照判決書的判決,搬離房屋,如拒不搬離,男方有權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二、男方可以報警處理,女方可能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被執行人、協助執行義務人、擔保人等負有執行義務的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處罰。』

  第二條規定:『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中規定的『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三)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根據上述規定,司法解釋已經明確規定拒不遷出房屋,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屬於拒執罪的情形之一,男方可以通過報警處理,追究女方的刑事責任。

責任編輯:李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