腿部骨折入院治療
花費近兩萬元
更夫為此找到單位
要求賠償卻被拒
那麼問題來了
單位到底該不該承擔賠償責任呢?
我們一起跟隨
黑龍江廣播電視臺
《新聞夜航》的鏡頭
尋找答案
凌晨5點30分左右,監控畫面中一名穿著藍色短袖的男子,騎自行車從右側的大門駛出,行駛至馬路中央時,一輛電動車在該男子面前駛過。騎自行車的男子突然剎車,隨後失去平衡,摔倒在地。
藍衣男子在原地站了3分鍾左右,還是無法移動,在一名環衛工人的幫助下,這纔將自行車推至路邊。隨後,該男子到醫院就醫,經過住院治療,共花費藥費近2萬元。
藍衣男子蔡某系某單位更夫。蔡某受傷後向單位索賠營養費、誤工費等共計10萬元未果,遂向牡丹江市陽明區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受案後,依法公開開庭對此案進行了審理。庭審中,被告辯稱,蔡某並非在提供勞務過程中受到損害,也不是在單位安排的工作地點內受傷,蔡某的行為也不是從事單位安排的工作導致的,因此無權要求被告賠償。
勞動者在勞動期間分兩種情況,一種是勞動合同關系,這種關系受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保護;另一種是勞務關系,如勞動者因勞務受到損害,則需要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來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例如,本案中蔡某已經退休,不具備勞動者身份,所以其與單位之間形成的是勞務關系。本案中,因原告蔡某沒有證據證明被告在其受損害的事件中存在過錯,故被告不需承擔賠償責任,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責任編輯:郭麗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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