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叔叔阿姨,我爸喝完酒打我罵我,我無法生存,我求法院為我做主,讓我和我媽生活……』

這原本是由哈爾濱中院家事少年審判庭受理的一起尋常二審離婚糾紛案件,直到一封『求助信』的到來,信件上稚嫩的字體和令人揪心的內容引起了主審法官的注意。
寫信人正是該案雙方當事人許某和梁某的兒子,年僅14歲的許小某。本案一審判決許某和梁某離婚,許小某由父親許某撫養。許某不服,提出上訴。二審審理期間,許某竟在酗酒後將許小某打傷。後許某因酒精中毒被強制醫療,許小某因傷無法上學,母親梁某對此不管不問,無奈之下,向二審的主審法官發出了求助信。

經與當地村委會和許小某學校溝通得知,許小某描述的情況基本屬實。面對孩子的困境,主審法官心急如焚,多次撥通孩子母親梁某的電話,要求梁某立即出面解決孩子的困難,但任憑法官怎樣苦口婆心地勸說,梁某均以自身存在多種不便為理由不同意照顧孩子,對孩子的處境無動於衷。

案件陷入僵局,鑒於許小某可能面臨無人照料的情況,家事少年審判庭一行五人驅車40餘公裡,趕往許小某家。
眼前的一幕令人心寒,雙腿受傷的許小某坐在冰冷的土炕上,眼含淚水向法官們講述:『他經常喝酒,早晨起床就喝,喝多了就對爺爺奶奶又打又罵,有時候也罵我,我要是惹他不高興了,他也會動手打我……』『我媽媽很久沒來看過我了,我想跟她去市裡讀書、生活,想待在她的身邊……』

調查結束後,合議庭成員們的心情久久不能平復。小小少年,本應在父母的呵護下健康成長,卻要承受父母離異、無人撫養、遭受打罵,甚至生病無人照顧的痛苦。這是不該發生的悲劇,更是父母的嚴重失職。
針對許某傷害未成年子女的惡性行為,法官及時將此情況通報給當地轄區的派出所和區婦聯,提醒他們密切關注許小某未來的人身安全並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同時,委托本案的一審辦案法官,再次前往許小某家中,在征得許小某的同意下,許小某的爺爺作為其代理人向法院遞交了人身保護令申請書。
根據許小某的申請,受哈爾濱市中級法院委托,哈爾濱市雙城區法院發出了《人身安全保護令》:『禁止被申請人許某對許小某及其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請人許某毆打、辱罵、恐嚇、威脅、接觸為申請人許小某提供幫助人員或親屬人員。如許某違反上述禁令,本院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送達現場,許某接到《人身保護令》後,當場向法官表示,『我從前不懂法,不知道打罵子女的行為不僅傷害了孩子,更觸犯了法律,現在我深知自己的錯誤,以後絕不再犯。』

針對許小某母親梁某存在怠於撫養子女的行為,合議庭認為:梁某作為許小某的監護人,在許小某受傷、無人照料的緊急情況下拒絕照料孩子,梁某怠於承擔對許小某撫養照料的主體責任,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七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依法對未成年人承擔監護職責』的規定,應當給予梁某家庭教育指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第十四條之規定,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了《家庭教育令》:『一、責令梁某履行撫養許小某的監護人職責,與其共同生活,多關注許小某的生理、心理狀況和情感需求,給予許小某母愛和關懷,切實履行家庭教育責任;二、鑒於許小某目前的身體狀況,責令梁某積極配合醫院治療及護理工作,使許小某身體早日康復。』

法庭內,合議庭成員在向梁某送達《家庭教育令》的同時,再次對梁某進行了教育指導,梁某也認識到自己存在的問題,並表示今後會重視對孩子的關愛和關注。
法院還將定期回訪,監督許某和梁某雙方履行相關責任,有關許小某最終的撫養權歸屬問題,法院將根據後續的審理及調解情況作出進一步的處理。
一份《人身安全保護令》、一份《家庭教育令》,帶給為人父母的不只是約束,更是對父母正確履行撫養教育行為的助力和期待。人民法院將持續積極發揮職能作用,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提供更加優質高效的司法服務和司法保障,橕起保護未成年人的法治藍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