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意見》適用於哈爾濱市道裡區、道外區、南崗區、香坊區、松北區等5個主城區建成區范圍內的共享單車規范管理工作,平房區、呼蘭區、阿城區、雙城區等4區及其他9縣(市)參照本《意見》執行,由屬地政府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共享單車引入運營和規范管理。
電動自行車最高時速不得超過25公裡/時
結合哈爾濱市市情實際和季節特點,每年4月15日至10月15日為投放期,其他時間共享單車不准投放,由企業統一回收存儲。
為規范共享單車發展,維護城市公共秩序,保障群眾出行權益,申請從事共享自行車和共享電動助力車運營的,應具備一次性在哈爾濱市區投放車輛能力;
運營企業須建立信息平臺,將運營企業基本信息,車輛電子編碼、編號、位置等信息實時上傳至監管平臺,可與市、區兩級行業管理部門實現數據實時共享;
運營企業投放共享單車應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准和3C技術認證要求,具備國家規定的安全生產運營條件,以腳踩踏板為動力的兩輪自行車,需符合《自行車安全要求(GB3565—2005);
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電助動功能和腳踏騎行能力的兩輪電動助力車,需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17761—2018),最高時速不得超過25公裡/時。
實行明碼標價為承租人購買保險
在本市開展共享單車租賃服務企業,必須接受政府相關部門監督指導,遵守以下規定,並做出承諾:
在本市設立服務機構,應當具備與其管理需要相適應的線上線下服務能力、固定辦公場所、管理調度平臺、運行維護保障;
按照每100輛共享自行車或每50輛共享電動助力車配備1名運維管理人員,每500輛共享自行車或每300輛共享電動助力車配備1輛運維調度車輛標准,配齊運維人員和車輛,並統一企業標識。運維人員需統一著工裝上崗(雨衣、馬甲等),標識清晰、明顯;
共享單車數據庫接入市、區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監管平臺,實時更新車輛分布、軌跡等完整的動態信息;
對承租人利用網絡進行實名制注冊登記並簽訂服務協議,明確車輛提供者與承租人相互承擔的法律責任;
公布符合有關規定的計費標准和方式,實行明碼標價;
為承租人購買人身意外傷害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承租人發生保險理賠時,企業應積極協助辦理;
對系統發生故障導致無法租還的,應當通過官方微博、微信、短信等方式及時通知注冊用戶;
運營企業不具備運營能力、不履行主體責任、不符合自律要求或未達到其他管理規定標准,符合退出條件的,由監管部門依法取消運營資格。
建立信用管理制度黑名單人員禁止租賃使用
共享單車承租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遵守城市管理、道路管理、交通管理等相關法律、法規,做到文明騎行、規范停放;
愛護共享單車、停放設施等,對蓄意破壞、盜竊、強佔共享單車和停放設施的違法犯罪行為,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未滿16周歲的少年禁止使用共享自行車和共享電動助力車。
運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承租人信用管理制度,實行承租人信用積分,將多次違規違約的承租人列入行業管理黑名單,禁止租賃使用。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