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無房無車無存款,但養殖了一群牛,此時,執行乾警秒變『牛倌』,以物抵債促履行。
原告某養殖合作社訴被告某牧業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經林甸縣法院審理後作出判決,判令被告給付租賃費1000餘萬元。判決生效後,被告未能給付租賃款,原告向林甸縣法院申請執行。
林甸縣法院依法向被執行人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並對其財產開展調查。調查後,法官發現被執行人某牧業公司無房、無車、無存款,只有養殖的牛!經與雙方當事人溝通,法院決定依法對被執行人養殖的牛進行拍賣。

執行法官面對的第一個問題就是要對牛數量進行清點。可被執行人養殖的牛種類繁多,對牛的編號和管理也較為混亂,小牛還不時在牛捨中跑來跑去。這些都為執行工作增添了困難。歷時2天,法官終於清點完畢,確定拍賣總數為867頭牛。
後經評估、拍賣並流拍後,申請執行人同意接收被執行人養殖的牛用以抵債。但因出生、死亡的原因,牛的數量與之前的調查結果有所出入,執行乾警需要對牛的數量重新進行清點。但被執行人不願配合工作。
為保障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執行工作的順利進行,執行乾警從法律規定和實際情況兩方面與被執行人進行溝通,耐心地釋法說理,促使其理解法院的工作安排。最後,被執行人同意配合法院工作,並准備了相關防護裝備,全力配合執行乾警完成了清點工作,促進了案件的執行。
七臺河市的劉某系獸藥店個體經營者,康某系當地養牛戶。康某丈夫生前在劉某商店賒購獸藥款10890元,並出具了欠據。但康某丈夫故去後,劉某因向康某索要欠款未果,便訴至七臺河市茄子河區人民法院宏偉人民法庭。

法庭接到起訴狀後,考慮案件事實清楚,爭議不大,故將該案納入訴前調解機制,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後,移交給基層調解組織調解員先行調解。經過溝通協調,雙方均同意以牛抵債。但對牛的價格及履行期限無法達成一致意見。
在法官的耐心講解下,康某了解了解決這場糾紛的成本、牛的市場行情及履行期限等法律問題後,同意簽訂以物抵債協議並於當日履行。這起糾紛兩天內就調解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