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慶高新區法院對這起案件公開宣判,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被告人岩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岩某是廣東一家公司的業務員,來大慶發展業務期間認識了經營設備公司的李某(另案處理),李某和岩某商議,讓岩某冒用遼寧一家廚具公司的商標為其生產電磁灶。為獲取經濟利益,岩某鋌而走險,聯系其他電磁灶廠家為其生產假冒產品,然後提供給李某銷售。電磁灶一上市,因為價格便宜,銷售得不錯,岩某徹底被利益衝昏了頭腦,共計為李某提供假冒電磁灶共82臺,銷售金額26.4萬元。真正的廠家發現有人冒用商標生產假冒商品時報了警,岩某被抓獲。

大慶高新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岩某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鑒於本案系共同犯罪,岩某、李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當,不宜區分主從犯。岩某主動投案後如實供述罪行,系自首,且自願認罪認罰,可從輕處罰。其已賠償被害單位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鑒於被告人岩某具有悔罪表現,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適用緩刑。據此,判決被告人岩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責任編輯:郭麗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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