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林口縣人民法院家事審判合議庭原本確定對一起贍養費糾紛案件開庭審理,考慮到贍養案件判決後並不能解決原、被告之間的矛盾,也很可能會導致原、被告僅剩的親情破裂,所以在開庭前耐心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
原告王某生於1946年,育有一子二女,丈夫已經過世。現王某年邁且無經濟來源,長女為照顧王某留在家中,長子外出務工未對王某盡贍養義務,次女因經濟困難也未對王某履行贍養義務,致使王某與其子女的贍養糾紛矛盾頻發,村裡多次調解未果。2023年4月,王某將子女們起訴到林口縣法院,要求每月每人支付500元贍養費。
調解過程中,承辦法官對王某的子女們勸導:『從道德角度出發,我們希望子女主動贍養老人,而不是通過冰冷的法律強制執行。』同時也從多方面勸導雙方當事人,親情血緣關系是割捨不斷的,贍養老人是子女責無旁貸的義務,老人也應當體諒子女的難處。

王某的長女率先表示母親一直與自己生活,自己也願意繼續承擔贍養義務。長子與次女在法官的釋法明理後,也深感慚愧。經過法官的耐心調解,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由其三名子女每月支付王某贍養費1500元,其中長子支付500元並將王某接走以盡贍養義務,長女支付500元,次女支付500元。
三名子女當庭將5月的贍養費支付給了原告王某,並約定以後若王某產生住院費等醫療費用,扣除醫保報銷部分,剩餘部分由其三名子女共同協商承擔,王某身故後產生的費用也由子女共同協商承擔。
責任編輯:郭麗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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