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主委托中介獨家銷售約定多賣五五分成,然而中介公司分飾三角私下搞代簽,與賣方、買方分別簽訂兩個不同價位的房屋買賣合同。而且不讓買賣雙方見面結果房主發現貓膩後拒絕出售,買方起訴要求賠償賣方是否違約?損失誰來擔?
近日,大慶高新區法院對這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進行了公開宣判。
2022年6月14日,汪某與大慶一中介公司簽訂《委托出售房屋合同》,約定汪某委托該中介公司獨家出售其名下一處房產,房產面積為116平方米,保底價格為49萬元,並約定多賣部分雙方各分50%。合同簽訂後,中介公司利用公司平臺和專業的策劃隊伍為案涉房屋進行了積極宣傳和推介,很快就迎來了買房者。
在房主汪某不知情的情況下,中介公司於6月16日代其與商某簽訂了《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約定案涉房產總價款為51.2萬元。當日,商某支付了定金1萬元。兩天後,中介人員告知汪某,商某願以49萬元價格購買案涉房屋,並已交付了1萬元的定金,汪某表示同意。
為隱瞞房屋交易的真實價格,7月17日,中介人員將簽訂日期為2022年7月1日、商某並不知情的代簽《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發送至汪某微信中,此合同約定商某以49萬元價格購買案涉房產。次日,中介公司又將《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的原件交給了汪某,由其在合同上簽字確認。
18日下午,中介人員約雙方辦理過戶事宜,但因中介公司刻意規避一方,不讓買賣雙方當事人相見,在未見到商某到場辦理時,汪某便懷疑《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真實性及中介公司的誠信問題,為此拒絕辦理過戶手續,返還定金1萬元,並明確告知涉案房屋不再出售。隨後,中介公司也告知商某,汪某不願出售案涉房產,並退還給對方定金1萬元。

不久後,三方發生爭議。商某認為交了定金,對方卻拒不履行過戶手續,於是就將汪某和中介公司訴至大慶高新區法院,要求判令汪某和中介公司給付違約金10.24萬元、聘請律師費0.8萬元、誤工損失0.3萬元。這時,汪某纔發現另一份非自己簽名、交易價格為51.2萬元的房屋買賣合同的存在。
大慶高新區法院依法審理後認為,中介公司在汪某未授權且不知情下,代汪某以51.2萬元售價與商某簽訂一份《存量房屋買賣合同》,且拒不向汪某披露,後還偽造商某簽字以49萬元售價制作了一份《存量房屋買賣合同》,故意隱瞞出售價格,意圖獨佔超出房屋保底價格款項的行為明顯違反誠信,違反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損害買賣雙方合法權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商某提供證據能證實其合理損失為因購房未成功而委托律師支出的律師費0.8萬元,該項費用應由中介公司承擔。
據此,大慶高新區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中介公司給付商某律師費用0.8萬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二手房買賣過程中由於買賣雙方信息不對稱,一些利益熏心的中介機構可能就此打起小算盤,惡意抬高房屋真實售價,欲蓋彌彰賺取差價。
在此提示在通過中介機構進行房屋交易時簽訂合同前要做足功課,交易時最好三方都能到場,還要仔細查看房主證件,避免中介機構利用雙方信息不對稱賺取差價,不給房產中介『吃差價』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