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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追討生育權一聲嘆息:艱難的訴訟 艱難的執行
2005-04-24 05:19:54 來源:東北網-生活報  作者:夏德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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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4月24日電 妻子兩次懷孕,兩次背著丈夫做了人流手術。18日,哈爾濱市市民張勇(化名)以討要男性生育權為由欲狀告妻子,讓她履行生育義務。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男性生育權被侵犯的現象並不少見,2002年9月1日正式實施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雖然強化了男性生育權的概念,但在實際生活中,即使男性以妻子侵犯生育權為由起訴到法院,法院還是很難就實現生育權的訴訟請求進行判決。

  妻子兩次人流 丈夫欲討『生育權』

  『生孩子不是一個人的事,怎麼她說做流產就做呢?而且事先從來不和我商量,就私自去了,這已經是第二次了。我沒有別的意思,也不想和她離婚,我就想通過法律渠道,讓我妻子給我生個孩子。』18日,黑龍江民強律師事務所主任段接偉接待了哈市市民張勇(化名)。張勇表示,作為丈夫,他准備將妻子起訴到法院,向她討要生育權,履行妻子的生育義務。當日,記者趕到律師所對此進行了采訪。

  據張勇向記者介紹,他今年32歲,是哈市某事業單位的司機。2000年,經人介紹,他和現在的妻子肖玲(化名)結婚了,妻子是哈市某銀行的記賬員。婚後,兩人的感情一直不錯。關於是否要小孩的問題,妻子對他說過,不想這麼年輕就被孩子、家庭拖累,所以暫時不想要。

  『最開始我不同意,我的意見是順其自然,如果懷孕,就生下來,但妻子一再堅持,沒辦法,我就答應了,並采取了避孕措施。』張勇說:『沒想到,過了一年多,抱孫子心切的父母向我們提出了意見,責問為啥不要小孩。面對這個問題,我只能解釋工作太忙。沒時間照顧,可父母總是念叨。只要我一到父母家,沒說幾句話,保准就聯系要到孩子的事。』

  張勇對記者說,隨著時間越來越長,看到周圍其他的朋友同事等都要了小孩,再加上總面對一些狐疑的目光,他有些受不住了,於是就和妻子商量,可妻子仍然不同意。說怕生完小孩後影響身材,更怕日後束縛自己的生活。『在這種情況下,我偷著在避孕工具上作了手腳,2003年9月,小玲懷孕了。沒想到她竟然沒和我商量,私自到醫院墮了胎,當時我們倆大吵了一架。讓我想不到的是,今年2月,她又懷孕了,可是她又到醫院做了人流手術。為這事,我母親氣得大病了一場。』

  當日,記者以律師的身份打通了張勇妻子肖玲的電話,肖玲在電話中聽到張勇准備起訴她的消息後,感覺很驚愕。她說:『妻子也不是生育工具,他想生就生,(他)愛怎麼辦就怎麼辦吧,反正我沒有對不起他。』隨後便掛了電話。

  據悉,段律師目前已經將訴訟材料遞交到哈市道外區人民法院。

  丈夫不用簽字妻子就可墮胎

  在采訪中記者了解到,盡管懷孕生子是雙方的事,但一個明顯的事實是,如果妻子到醫院墮胎,在丈夫不在場、不簽字的情況下,醫院就可施行手術。

  20日,記者來到哈市南崗區一家綜合性醫院,據該院婦產科一位護士長向記者介紹,懷孕婦女來墮胎,不一定由丈夫陪同,親屬或朋友等都可。因為墮胎屬於個人隱私,醫院對於懷孕婦女的婚姻等其他狀況並不過問,而且現在也沒有明文規定妻子做人流必須要由丈夫簽字。

  對此,省社會科學院研究員王愛麗認為,對於非婚生育或未婚先孕,從保護女性和保障孩子的種種權益看,完全應由女方自主決定孩子的去留問題。婚內的生育權問題,應與非婚生育或未婚先孕區分開,以保障男子生育權不受侵害。然而給予男子生育權,並不等於丈夫在法律上就有對胎兒的處置權。如果丈夫有處置權,醫生為婦女做人流時,就必須男方在場、並得到男方的簽字同意。但若是女方謊稱自己未婚先孕,人流手術未征得丈夫同意就做了,那麼醫院就要負法律責任!如果醫院對來做人流的婦女,要求出具結婚證,那麼,那些未婚先孕的女性,可能就不願意到醫院來做人流了,她們會到街上非法醫療機構去做人流,這部分女性的生殖健康,就得不到有效保障。

  男性生育權屢受『威脅』

  以雙方年齡小,沒玩夠為由,妻子不願生育,偷著墮胎;再婚女士怕生孩子後,現任丈夫會虐待自己和前夫的孩子,私自做人流手術……如今,因各種原因,不願意承擔生育義務的女性逐漸增多,丈夫的生育權屢屢受到挑戰。事實上,像張勇這樣男性生育權被侵害的現象在哈市並不少見。在實際生活中,經常有丈夫因各種原因被剝奪了生育權。

  19日,據黑龍江省孟繁旭律師事務所的孫鵬律師介紹,2000年,哈市市民李某與妻子結婚。結婚後李某想早日要個孩子,三口人共享天倫之樂。然而妻子卻以雙方年齡還小、還沒玩夠為由始終不同意生育,兩人經常因此發生爭執。2001年3月的一天,妻子打電話告訴他說,自己很不舒服,要回娘家住幾天。開始李某也沒在意,以為妻子是感冒了,還給妻子買了一大堆好吃的東西。然而一周過去了,妻子的『病』仍沒好。後來他纔得知,原來妻子背著他做了墮胎手術。李某覺得妻子的行為讓他喪失了作為男人的尊嚴。一個月後,李某與妻子離了婚。

  當日,哈市道裡區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介紹了一起生育權的案例。2001年,與丈夫離婚後帶著女兒的盛某嫁給單身的王某。婚後,盛某擔心再生孩子丈夫會虐待自己的女兒,便私自墮胎多次。丈夫知道真相後,到法院起訴離婚。由於當時男性生育權在法律上還是個空白,丈夫也沒有意識到生育權的問題。這位法官說,王某被侵害的其實是生育權,法院判決時依據的是《婚姻法》第4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和第46條中『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規定。被告的行為違反了《婚姻法》,侵害了原告的基本身份權,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男性維『權』的兩難境地

  據了解,我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從2002年9月1日正式實施起到現在已經3年了,法規中明確規定了男性享有生育權,即妻子不能剝奪丈夫做父親的權利。然而記者從哈市一些法院了解到,多數男性想要孩子卻不想用法律的手段來解決,有的即便是因為生育權離婚但也不想聲張,男性的生育權明顯受冷落。

  20日,接受記者采訪的黑龍江省民強律師事務所主任段接偉說,俗話說,『不孝有三,無後為大。』作為一名成年公民想要生育下一代的要求是合理的,男女皆然。如果配偶沒有生理上的原因或其他正當理由就不應拒絕,男性對女性的要求如此,女性對男性亦然。夫妻有一方不願實現生育權利,那麼,勢必造成另一方的權利受侵害。侵權損害導致賠償的法律後果,這是侵權民事責任的法律規定。生育權是夫妻共有權,權利共有的一方在處分權利時,應當告知另一方,取得另一方的同意。一方未告知對方或雙方沒有協商一致而擅自處分其權利,都是違反法律的,法律應當給予制裁。

  針對男性生育權在法律上如何體現、男性能否就生育權本身獲得權益,記者采訪了哈市香坊區人民法院民事庭庭長趙明躍。趙明躍說,法律規定公民不分性別享有生育權,並不單指男人擁有生育權,因為生育權是一個相連的概念,不能分割看待,缺少男性和女性中的任何一方,生育權就成為空談。因此,對生育權的理解不能片面。生育權的具體實施最終還得依靠女性,男子的生育權最終要通過女性主體纔能實現,生育權是一種選擇的權利,作為女性,可以選擇生育也可以選擇不生育。有鑒於此,女性享有最終決定權,任何男性都不能強迫女性生育,任何法律也不可能硬性規定女性應該尊重男性的生育權而違背自己的意願,因此法律在保護男女平等的基礎上還要強調保護婦女。即使在有法可依之後,法院還是很難就實現生育權的訴訟請求進行判決。

  『因為生育權有其復雜性,判決是有強制力的,所以法院無法對生育權的實現進行強制執行。很顯然,如果夫妻為了生孩子與不生孩子的問題對簿公堂,那麼愛情甚至婚姻也該結束了。』趙明躍解釋說。

責任編輯:張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