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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父親拒不撫養未成年的兒子被判刑一年
2005-06-01 06:35:13 來源:東北網-黑龍江晨報 作者:李 超 趙春峰
東北網6月1日電 自古以來,父親把兒子撫養成人都是天經地義的事情,然而甘南縣的戴某卻因離婚後拒不撫養未成年的兒子,近日被甘南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原來,戴某是甘南縣寶山鄉巨變村農民,因夫妻感情破裂於2001年7月5日被甘南縣法院判決與田某離婚。他須給付田某人民幣5000元,給其子撫養費每年800元。判決生效後,戴某並未履行法律義務,致使田某母子生活十分困難,吃飯都成了問題。2001年12月21日,田某在無可奈何的情況下向法院申請執行,但此時戴某已經下落不明。
2003年3月19日,甘南縣法院執行員在寶山鄉巨變村找到了戴某,並做了執行筆錄,戴某稱3天內先給付1000元,但戴某在3天中將其房屋、四輪車賣掉後便去向不明。
2004年11月25日,田某向法院提供了戴某回到甘南縣長吉崗鄉的線索後,法院工作人員立即趕到長吉崗鄉將其司法拘留。拘留後,戴某仍編造謊言拒不履行法律義務,並且態度十分蠻橫。甘南縣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公開審理,在法律的震懾下,戴某終於低頭認罪。在其親屬的幫助下,於判決前將離婚時判付給田某的5000元錢及兒子4年多的撫養費3500元共計8500元全部給付。鑒於戴某能夠在起訴後認罪服法,積極償還所欠款項,甘南縣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第七十二條以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從輕判處戴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責任編輯:岳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