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哈爾濱6月1日電 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管理辦法》今起在全國實施,該法規對公交車違規的處罰對象作出明確規定。目前,哈爾濱市數千名公交車經營者和司乘人員已接受相關培訓,今起將嚴格遵守新法規進行運營。
據市公交車管理處有關負責人介紹,以前,哈爾濱市公交車運營遵循的是《哈爾濱市城市客運交通管理條例》,今起實施的《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管理辦法》是我國第一部關於公共汽電車客運管理的綜合性法規。兩部法規在內容上沒有衝突,但後者對公交車營運中的違規行為罰款金額更高,其中,對公交車到站不停、無正當理由拒載乘客、中途逐客、滯站攬客、在規定站點范圍外停車上下客、未在車輛內設置老、弱、病、殘、孕專用座位和禁煙標志等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罰款額度是以前的15倍。
據哈爾濱市電車總公司和聯營車管理部門的有關人士介紹,除罰款金額增高外,新規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明確指明公交車違規的處罰對象是『經營者』,這在《哈爾濱市城市客運交通管理條例》中並沒有提及,在以前的具體操作中,常遇到是處罰司乘人員還是經營者的難題。新規中明確指明處罰對象,將對每條線路的經營者更具約束力,也更便於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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