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6月1日電(記者雷蕾) 今天,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出臺了《關於規范法官與當事人關系的規定》,此項規定共14條,即日起生效。規定劃定了法官與當事人及其辯護人、代理人相互關系的『底線』。
近年來,黑龍江省法院的隊伍建設取得了一定成績,法官的素質和業務水平有了一定的提高,為黑龍江省經濟建設和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做出了積極貢獻。但一些法官公正司法的使命感和正義感不強,缺乏居中裁判的職業意識,導致『人情案』、『關系案』、『金錢案』沒有杜絕,『門難進、臉難看、話難聽、事難辦』的現象仍時有發生。
些規定重申和細化了一些對法官禁止性的要求,而且強化了對違規法官的查辦力度、明確了法院對舉報線索的查辦要求。規定還將法院其他工作人員也確定為規范對象,將法院其他工作人員利用其特定身份和職務影響案件處理的行為也納入監督范圍之內。
規定全文如下: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規范法官與當事人關系的規定
為規范法官的司法行為, 正確處理法官與當事人的關系進公正、高效、廉潔、文明司法,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嚴禁法官徇私偏袒一方當事人,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出裁判。
第二條 嚴禁法官徇私拖延辦案,故意超過法定期限或者怠於履行職責拖延案件的審理和執行。
第三條 嚴禁法官限制和妨礙當事人行使法定的訴訟權利,或者以污辱性言辭以及其他方式侵犯當事人及其辯護人、代理人的人格尊嚴。
第四條 嚴禁法官向當事人及其請托人泄露合議庭、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的情況和其他審判、執行工作秘密。
第五條 嚴禁法官接受當事人及其辯護人、代理人宴請和錢物,借用、索要交通、通訊工具或者其他財物供個人使用,要求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請托辦理法官及其親友私人事務,或者為其謀取個人利益提供便利。
第六條 嚴禁法官為當事人及其辯護人、代理人介紹、宴請與案件相關的法官,為其打探案情、疏通說情、轉送錢物,或者以其他方式違法乾預法官辦案。
第七條 嚴禁法官違反規定為當事人指定、介紹或者推薦辯護人、代理人、中介機構。
第八條 嚴禁法官主動要求承辦當事人及其辯護人、代理人請托的案件,或者按照當事人及其辯護人、代理人的請托指定承辦案件法官或者合議庭成員。
第九條 嚴禁法官、合議庭其他成員私自會見所承辦案件的當事人及其辯護人、代理人。
第十條 嚴禁法官明知有應當回避的情形而不自行申請回避,或者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不依法作出決定。
第十一條 當事人或者其他人員實名舉報法官違反上述規定並提供基本證據或者證據線索的,接到舉報的法院應立即調查核實,並及時將查辦情況通報舉報人。經初步審查舉報基本屬實的,應當立即更換辦案法官。
第十二條 法官違反上述規定的,應當停止辦案;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免除法官職務,直至追究刑事責任。明知法官違反上述規定而包庇袒護,或者對舉報不及時查處、糾正的,追究責任人員和主管領導的責任。
第十三條 法院其他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的,按本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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