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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公證身後無懮 哈市辦理遺產公證人數呈上昇趨勢
2005-07-01 15:44:12 來源:東北網-新晚報  作者:王劍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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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7月1日電 前不久,家住南崗區的李先生手裡拿著房產證、身份證等證明材料,坐上的士,來到公證部門。李先生說,自己喪偶多年,唯一的兒子已經定居香港,他想把房產留給新婚妻子,『她能生活無懮,我走也走得安心。』像李先生這樣,生前來為自己做遺囑公證的在哈爾濱市並不多見。

  來自市公證處的一份資料顯示:年初至今,全市已有100多人辦理了遺囑公證,可以看出市民對於遺囑公證的認知程度,同時也看出了市民對處理身後事的良好心態,他們開始用遺囑公證的形式來處理和分配自己的家產,了卻身後之懮,這是一個良好開端。然而,從幾年來進行遺囑公證的市民人數來看,真正讓市民認識到遺囑公證的意義,還需要有一個過程……

  存款2萬元一年未取出

  去年8月,市民劉先生因車禍突然去世,家人悲痛之餘開始整理他的遺物,無意中發現了劉生前留下的2萬元存折。劉妻和其子女在領取這2萬元存款時費盡了周折,到如今已近一年了也沒有辦完取款的各種手續。

  據了解,像劉先生這樣因意外去世,造成存款領取困難的在一些銀行中都有發生。僅中行省分行,每年都要接待幾十例這樣的儲戶。出現這種情況時,應由儲戶的直系繼承人攜帶存單、死亡證明等相關證件,到銀行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公證手續,然後持公證書到銀行辦理存款過戶或領取存款。但在進行公證時,需詳細寫明繼承的內容,如繼承人和被繼承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分別繼承的數額、存款的賬號、存期等,這樣要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如果生前有遺囑或公證,這些麻煩便可迎刃而解。

  『公證』大門少有年輕人

  記者從120急救中心了解到,近年來,市民突發車禍、溺水、心腦血管疾病等造成意外死亡的人數不斷上昇,這其中,中、青年人所佔的比例高達60%。而據市公證處有關人士介紹,哈爾濱市幾乎沒有過身體健康的中、青年人來為自己進行遺囑公證,南方一些城市中,年輕人辦遺囑公證的很多,其實現代人興辦遺囑公證,我覺得這不僅是年輕人觀念上的進步,甩去『晦氣』的舊觀念,它更應該是現代人法律意識增強的表現。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們私人財產不斷增長,各種風險和情感糾葛也時有發生。年輕人辦理財產公證,用法律來保護自己,規范和明確自己的財產所有權和繼承權,這樣不僅有利於個人,也為法院解決財產糾紛提供了有效證據。

  大多數市民回避談『遺』

  6月29日,記者在中央大街隨機采訪了10位年紀在30歲至40歲之間的市民,他們對立遺囑不無例外地表示『沒想過』『沒必要』『不吉利』。對此,省社科院專家說,受傳統思想的影響,人們對提前安排自己的財產、立遺囑等做法還存在一些忌諱,認為那樣會『預示死亡』、『不吉利』,『等於籌劃後事』。其實,遺囑公證在國外很平常,公民在成年後一般都立遺囑,出遠門或乘飛機前,也經常變更遺囑,一輩子下來,可能要寫很多個遺囑。在我國上海、廣州等一些發達城市,中、青年人也是遺囑公證和財產公證的『主力軍』,很多身體健康、事業有成的人都會提前對自己的私有財產進行安排。

  提前立遺囑安下一顆心

  來自哈爾濱市各銀行的資料顯示:從2000年至今,因突發事件身亡而未辦理相關公證引發的財產糾紛達700餘件,其中絕大部分當事人為40歲以下的中、青年人。對此,專家指出,立遺囑不應是老年人的『專利』,遺囑公證是對自身合法利益的保障,部分市民的觀念需要轉變。

  近年來,隨著經濟的發展,市民的私有財產已不單是從前的一間房,幾件家電和少量存款,而是擴充到了涉及房產、汽車、股票、古董甚至企業等諸多方面。且隨著各種突發事件和婚姻狀況變化的增多,市民應該轉變觀念,對自己的財產進行『善後』,這樣既為家人和親屬減少諸多麻煩,也能確保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法律的保護。

  據介紹,廣州的年輕一族已清醒地認識到,乾脆提前立個遺囑,用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證手段處理財產,安下一顆心。

  怎樣申請遺囑公證

  我國《繼承法》第5條規定: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遺囑公證的目的,就是按照自己的意願排除法定繼承,對自己的財產作出安排。

  通行的遺囑有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述遺囑、錄音(像)遺囑五種形式,其中公證遺囑法律效力最高,如果同時存在多種遺囑形式,要以公證遺囑為准。

  為了保證遺囑人的意願在死後得到實現,使遺囑受益人的權益得到保護,最可靠的辦法就是將所立的書面遺囑辦理公證,使遺囑的真實性、合法性得到法律許可,以免法定繼承人和其他人日後對遺囑的真實性、合法性產生懷疑與遺囑受益人發生爭執。因此,遺囑不僅可以公證,而且應當提倡將遺囑公證。

  申請辦理遺囑公證時,立遺囑人必須帶囑文本、戶口薄、工作證、產權證等,親自到公證處辦理,如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親自到公證處的,可要求公證員前往立遺囑人所在地辦理。但不管在何處辦理公證,遺囑人都要當著公證員的面在遺囑上簽名或蓋章。如事先已在遺囑上簽名或蓋章的,應向公證員證實確實是本人的簽名蓋章。

  立遺囑人生前改變主意,撤銷遺囑或對原遺囑進行修改補充的,另立新遺囑時,立囑人應向原來證明遺囑的公證處提出,並在原立的遺囑中注明撤銷某年、某月、某日、某號公證書證明的遺囑。

責任編輯:單志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