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9月8日電 張女士在哈爾濱市某商店買了品牌皮涼鞋。穿到第七天,一只鞋面皮帶斷開兩處,另一只斷了一處。當時張女士走在大街上,就近找了家修鞋店簡單縫了一下,之後張女士找到商家要求退鞋。工作人員說,你的鞋已經過自行修理,不在『三包』范圍內。張女士糊涂了:不縫上,難道我光著腳走路不成?工作人員理直氣壯:『《鞋類商品三包責任》規定,消費者自行修理不屬於「三包」范圍。你就是大冬天鞋底掉了,我們也管不著。』
消費者自行修理過的鞋可能影響商家對產品『三包』責任的認定,但消費者的鞋當街壞掉不先自行處理,又如何去找商家要求『三包』呢?一些規章制度的制定,既要保護商家的利益,又要保護消費者的利益,但從鞋類商品『自行修理』這一條的規定上,消費者的利益明顯被置後。在『三包』規定的『擋箭牌』下,商家可以堂而皇之地拒絕為產品實行『三包』。這不禁讓人生疑,這樣的『三包』規定,到底是由誰制定的,是為誰制定的?
據說,有消費者打開罐頭發現異物後找到廠家,廠家可以說罐頭打開無法認定責任。正因為『有章可循』,這樣的矛盾只能在調解後『模糊』解決。
『三包』規定,能公平地體現商家和消費者的權益嗎?筆者認為,消費者代言人的缺席,造成了部門規章制度的先天缺陷。
責任編輯:朱丹鈺